權力在哪裏尋租?——從煤焦行業貪官落馬看商業賄賂四大“災區”
近年來形勢趨好的煤焦領域,成爲一些幹部權力尋租的“沃土”。
今年1至6月,山西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煤炭資源開發和經銷領域涉嫌商業賄賂犯罪案件29件36人,其中涉及8名縣處級以上幹部。從煤礦開採審批、安全生產監管、煤焦經營,到煤炭企業改制等各環節都有貪官落馬。
·審批
人物:晉城市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樑有富。經沁水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間,樑有富受賄9萬元,非法收受他人2.5萬元,同時有204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沁水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決樑有富有期徒刑7年。
案情:在當地很多人看來,樑有富節儉持家。樑有富有5個兄弟姐妹,都在農村務農,從未受到他“關照”;外甥女患有小兒麻痹後遺症,他也從沒有施以援手;女兒在校讀書期間,樑有富每個學期給她的零花錢不過1000多元。
然而,這個看似毫無貪污跡象的國土資源局局長,卻將手中職權變爲自己的斂財“工具”。
2004年7、8月間,爲辦理嶽城煤礦審批權和“擺平”該礦違法佔地一事,晉城沁秀煤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馬曉山給樑有富遞上3萬元。同年12月,沁水縣龍港鎮寧窪溝煤礦爲擴大資源範圍,送給樑有富2萬元。隨之“兌現”的是,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先後專門就這兩件事向晉城市國土資源局發出了請示文件。
點評:在開採審批環節卡死“黑口子”,是杜絕煤礦安全事故的根本因素。倘若國土資源局局長以此權作爲斂財“砝碼”,則是無視生命。
·監管
人物: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技術裝備處處長刁岷。據查,刁岷在擔任技術裝備處處長期間,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鉅額賄賂。
案情:刁岷等安全監察幹部們的“現形”,始於太原市礦山設計研究院院長孟真威涉嫌商業賄賂案件的偵查。
2005年3月,太原市檢察院對孟真威展開偵查後發現,當年中秋節前,太原礦山設計研究院爲某煤礦生產安全評估出具虛假報告,被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發現,爲逃避處罰,院長孟真威送給刁岷5萬元表示“心意”。從2005年到案發,孟真威還先後送過刁岷數張銀行卡,金額達2萬餘元。
2006年4月27日,太原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對刁岷立案偵查。僅在他辦公室就發現現金300萬元和100餘萬元的存單,還有價值60餘萬元的各種銀行卡、超市消費卡幾十張。
隨着偵查工作的深入,幾名安監局局長陸續進入檢察機關視野。據偵查,孟某先後以各種名義分別給太原市萬柏林區、杏花嶺區、婁煩縣及古交市等縣(市、區)安監局局長金額不等的回扣與好處費。同時,太原市煤炭工業局行業處處長丁某、靈石縣煤炭工業局局長楊某等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人受賄案也浮出水面。
點評: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炭管理的職責也被異化爲權力尋租的“利器”,不能不說是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資源緊俏行業商業賄賂案件往往呈網絡狀,一個案件常能再牽出案中案,由此揪出一串貪官,人數之衆,令人咋舌。吃回扣、好處費似乎成了行業“潛規則”,一些從業者在憤怒、無奈之餘,爲維持經營,不得不屈從地加入行賄行列。
·配額
人物:山西省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女董事長範萍,利用自己手中的焦炭出口配額,先後兩次收取“好處費”達216萬餘元,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案情:2004年4月,山西省焦炭集團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獲得2萬噸焦炭出口配額,山西汾陽市文峯聯合焦化廠(2005年更名爲山西文峯焦化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負責人孔某得知後,找到時任國際貿易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的範萍。雙方商定,文峯公司付給國際貿易公司每噸182美元代理費,另付範萍“好處費”人民幣200萬元。
由此,範萍就墮入了“好處費”的漩渦之中。
當年4月16日,國際貿易公司與文峯公司簽訂了2萬噸焦炭出口代理協議。19日,文峯公司將3000餘萬元代理費轉到國際貿易公司賬戶上,給範萍的好處費則按約定打入其指定的山西晉西北鐵路建築工程公司第一施工處賬戶。範萍將此款“笑納”入懷。
2005年10月,國際貿易公司又獲得2萬噸焦炭出口配額。範萍與孔某達成“協議”:文峯公司付國際貿易公司每噸9美元的服務費,另付給範萍每噸1美元好處費。
2005年10月12日,國際貿易公司與文峯公司簽訂了焦炭購銷協議。20日,孔某來到太原“交錢”,範萍託別人取回16萬元人民幣並代其保管。
點評:煤炭出口配額是國家對煤炭資源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靠配額“漁利”不但身犯國法,嚴重者還可能導致國際市場、國內資源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同樣,在教育、醫療等行業,商業賄賂使誠實守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極大破壞。
·改制
人物:運城市經貿委副主任陳慧忠案在運城市焦化煤氣廠和國有船窩煤礦兩個企業改制中,收受競標人50萬元賄賂,幫助該競標人低價中標。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案件始末:2002年2月,陳慧忠被運城市人民政府任命爲經貿委員會副主任,2003年4月30日,運城市焦化煤氣廠和船窩煤礦企業改制領導組成立,陳慧忠擔任副組長及其下設的運城市船窩煤礦改制工作組組長。
這一關乎企業命運的權力,在陳慧忠等人手中變成了鈔票。
爲使河津市華峯實業有限公司能中標,2003年5月中旬,陳慧忠在王因定的辦公室透露了兩個企業的評估標的,並與參加競標的另兩家公司董事長,瞭解其競標態度,從中牽線說和,讓他們跟上投標。在陳慧忠“撮合”下,投標人就這樣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競標成了形式。
華峯實業有限公司中標後,陳慧忠故作感慨地對總經理馬榮華說:“這次改制把人忙得不得了,你忙是爲自己掙大錢,我就掙幾百元工資!”接着,他又提示說,自己負責安監局的工作。於是,爲“謝恩”,也爲“生產過程中不被卡”,馬榮華在運城市建北賓館送給陳慧忠一個小水果箱,內裝人民幣50萬元。
點評:借企業改制之機大撈錢財,一直是人民羣衆深惡痛絕的腐敗現象之一。要從源頭上防治商業賄賂的發生,必須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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