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貓有九條命。在制度設計的歷史上,我們的“暫住證”堪有一比:當年瀋陽取消暫住證在全國引來一片歡呼聲,沒想兩年後又“起死回生”;戶籍改革先驅鄭州從門檻徹底打破到“投親靠友”被緊急叫停,政策趨緊已然擺明,9月14日的《大河報》消息說鄭州市擬重新啓用“暫住證”。爲維護社會治安大局,保障暫住人員權益,《鄭州市暫住人口登記規定》昨(13日)起徵求社會意見。這個信號讓人不得不反思“暫住證”的詭異命運。
“暫住證”還要“暫住”到什麼時候?這個命題在“暫住證”起死回生的不同版本里漸次具有了超然的“永生”意義。在這個讓人無奈又辛酸的宏大語境裏,不管其“回生”的手段看似多麼高明多麼民主,其目的非正義是規避不了的——好比我們蓄意去傷害一個人,傷害的手段又聽證又海選,這能掩蓋傷害的事實嗎?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宣告“自此以後,任何對餘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戰時爲國家與公共幸福得暫時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國或入國。”據說這是遷徙自由權最早的成文法淵源。“暫住證”死了又活,看似是一種制度在體制內的博弈,其實已然異化爲“犧牲多大的公民權益換得政府管制效益”的權衡——由此,話語權掌控在誰的手裏是很關鍵的,政府有“維護和保障”的藉口、民意有“踐踏和侵害”的理由——問題是:一項制度設計不論其初衷是多麼的善意,如果長期在管理權限和範圍上自由裁量、順着悖逆民生的“執法自由”放任生長,存在比廢除顯然更“惡意十足”;更進一步說,“暫住證”的生還是死不是邏輯高手比拼的口水遊戲,應該是在法制框架下制度理性抉擇的結果。
“暫住證”的命運爲何如此“神奇”?背後考量的是行政執法的“神奇”與否。拋開公民的遷徙自由不談,《行政許可法》也早規定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六大事項,其中並沒有爲推行“暫住證”提供任何法理依據,超範圍設定行政許可顯然是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作爲行政許可的暫住證制度一旦死亡,恢復它就等同於設立一項新的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精神,這種行政許可只有省級人民政府以規章的形式纔可以設定,並不是城市有關部門說生還就生還那麼簡單。政府部門的朝令夕改,縱使便捷了管制效率,怕也是以犧牲行政權威爲高昂代價的吧。
我們對暫住證如此敏感而恐懼,在於“暫住制度”生還的背後很可能也復活了二元社會的身份制度:那種以地域爲框架的“身份鴻溝”帶來的是兩種水平與質量的權利、福利和自由,一個城市劃成兩個階層。市場要神奇地配置資源,則人與人的主體關係只能由契約決定,人的“自治性”理應在社會生活中起主導作用,城市必須由沒有身份界限的具有平等主體性的公民自治參與——也正因如此,割了辮子或換了馬甲的一個個“暫住”制度,已然窒息了社會底層民衆的創造性和對政治權利的合理訴求。而當“暫住證”妖異成某些部門“融資法寶”的時候、當無證者面臨“查證憂慮”和“錯罰兇險”的時候,我們仰望的種種光芒四射的權利之上,誰會給我們一個最廉價的、叫做“免於恐懼的自由”呢?
城市有沒有準備好寬闊的胸襟和寬敞的里弄爲修鞋的、賣菜的和老闆精英們平等地開一扇大門——拷問着一個個標榜自己宜居的城市的能力和氣度,那些爲我們城市賣命的異鄉客,我們真有臉面叫他們再掏一筆莫名其妙的錢爲流血流汗的城市買個“暫住”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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