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小區的劉先生因房子漏水備受困擾。劉先生住在五樓,北側臥室屋頂上是六樓住戶的露臺。劉先生自2003年入住以來,北側臥室屋頂及牆面就漏水,造成室內潮溼、牆皮發黴,嚴重影響到居住。開發商曾維修過兩次,但均未能完全修復。今年,劉先生再三催促開發商維修,卻被告知由於六樓的鄰居拒絕施工人員入內而無法維修。六樓的露臺已經由開發商在售房時贈給六樓業主,要想維修劉先生的房頂,除非另有專門升降設施,否則就必須穿過六樓住戶的客廳。如今遭到六樓住戶的“拒絕入內”,劉先生該怎麼辦呢?
鄰居有義務配合修房
六樓住戶和劉先生一樣,從開發商那裏購買了商品房所有權,也就是說,六樓的房子包括露臺都是六樓住戶的私有財產,應享有排他的使用權。那麼,六樓住戶能否以這一理由拒絕劉先生的修房請求?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冬、徐鴻雁認爲,劉先生與其樓上的鄰居構成相鄰關係。所謂相鄰關係,是指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這種相鄰人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不動產相鄰關係是一方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也是對他方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實際生活中,類似於劉先生與其鄰居之間因相鄰關係產生的矛盾糾紛很多。對於相鄰關係的處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幾項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就是說,相鄰人在解決相鄰關係時,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糾紛,不能只顧自己利益無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如果開發商在維修劉先生的房屋時必須進入六樓鄰居的客廳,那麼六樓的鄰居應當予以配合。
開發商推諉構成違約
劉先生認爲開發商不給修房,可能有六樓的原因,但也不排除開發商故意推諉的可能性。劉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起訴開發商?
對此,李冬、徐鴻雁認爲,如果房屋漏水問題是由開發商交付房屋的質量所引起的,開發商推諉維修的行爲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開發商在保修期內有維修房屋的義務。如果房屋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拖延維修,買受人自行修復的費用以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因此,如果劉先生在保修期內由於開發商拖延修復,而自行修復房屋,那麼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相關損失可以向開發商主張賠償。
李冬、徐鴻雁律師同時提醒說,如果因開發商修房給六樓住戶造成損失,開發商也應當對六樓住戶予以補償,該鄰居還可以就誤工費提出補償要求。
可同時起訴開發商與鄰居
在開發商存在推諉,且有證據證明六樓有妨礙修房事實的情況下,劉先生欲提起訴訟。但劉先生可否在訴開發商時一併將六樓鄰居列爲被告呢?如果列在一起,是否會因存在兩種法律關係而不能一併審理呢?
對於劉先生的這一困惑,河東區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胥曉航認爲,此案從法律關係上看確實存在兩個,其一是劉先生與開發商的合同關係,其二是劉先生與樓上住戶的不動產相鄰關係。如果這兩方都不同意修房,二者在法律上構成不真正連帶之債,劉先生可以將兩方共同列爲被告一併起訴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