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道的“男子刀擲他人致傷案”,經天津市二中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於12月1日下午達成調解協議,原審被告人自願增補對受傷鄰居的賠償,並賠禮道歉;該鄰居則自願放棄上訴。一起鄰里糾紛至此圓滿解決。
王某與丁某系樓上樓下的鄰居。2004年9月14日,丁某因居住房屋的屋頂有敲擊聲,找到居住樓上的王某詢問此事,雙方爲此發生爭執。後丁某離開王某的住處,當其從七樓行至六樓時,王某從廚房拿出菜刀扔向丁某,致丁某頭部外傷、額骨骨折,經法醫鑑定爲輕傷。後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對王某提起公訴,與此同時,丁某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其醫療費、今後治療費等,計11萬餘元。訴訟期間,經王某家屬申請,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爲:被告人王某在實施其傷害行爲時辨認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責任能力。經審理,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因瑣事使用刀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能自願認罪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管制2年,同時判令其賠償丁某經濟損失9374元。
宣判後,附帶民事原告人丁某以原判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不合理爲由,提出上訴。二審中,經過市二中院主持調解,原審被告人王某承認其所犯罪錯,表示向上訴人丁某賠禮道歉,並與丁某自願達成協議:上訴人丁某自願放棄上訴;王某表示向丁某賠禮道歉,將對丁某經濟損失的賠償額增至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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