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說,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後,原則上,重大事項統一由新聞發言人發佈,並接受記者採訪。法官應當慎言,未經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一律不應擅自接受記者採訪,或在新聞媒體上對重大敏感問題發表議論。
這一消息發佈後,引起了人們的議論。有人說,對法官這樣嚴格限制,不利於保障公衆的知情權,也不利於增強法院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違背了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初衷。那麼,法官該不該擅自接受採訪或發表議論,法官是否應該慎言?
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官與律師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人”。倘若說律師是法律的自由代言人,那麼法官就堪稱法律的化身和法律帝國的“國王”。律師應當“善辯”,法官則應當“慎言”。這是二者不同的角色定位。如果說,“我說故我在”是律師職業的真實寫照,那麼“我思故我在”則應是法官職業的至理名言。然而,在法庭上伶牙俐齒的律師,似乎成了世人心目中法律的代言人和“法律人”的典型形象。普通百姓這般誤解情有可原,如果法官自己也產生類似的角色錯位,以在法庭上與律師或當事人脣槍舌劍爲榮,那就失之謬誤了。
在國際司法界,“法官不應介入爭論”、“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辯論”早已成爲一種理念。法官的使命,是通過理性的判斷和縝密的推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是製作一份說理透徹、論證縝密、認定事實準確且適用法律恰當的高水準裁判文書。在有的基層法院,開庭時法官與當事人打嘴仗,甚至動輒訓斥當事人的現象屢見不鮮。這除了與審判作風專橫有關外,也在於對“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辯論”這一司法理念的無知。曾任大法官的英國著名學者培根說過一句耐人尋味的名言:“聽證時的耐心和莊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個說話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隻胡敲亂響的銅鈸。”誠哉斯言。
法官不得在庭上喋喋不休,也不宜在庭外大放厥詞或者濫發議論。“言多必失”,是衆人皆知的道理,法官也不例外。更關鍵的是,法官如果擅自接受採訪,好發議論,極容易干擾和誘導司法程序,最終可能會影響判決的公正。這是公衆所不願看到的。司法無小事。穩重、理智和慎言乃是法官典型的形象表徵。主審法官在案件審理期間,一般不應接受媒體採訪;在案件審結之前,不應也無權向外界發表任何結論性的意見或觀點。這是法官的職業要求。當然,法官的慎言,並不會影響公衆的知情權。審判公開、司法透明,打開了越來越多的“窗口”,讓公衆更多地瞭解司法。如今,法院通過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以新聞發佈會的形式與媒體對話和溝通,既可以接受新聞監督,又可防止輿論對審判的干擾。
在建構現代訴訟文化的過程中,我國法官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慎言”。對法官而言,擁有一個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腦,遠比說話滔滔不絕更爲重要。慎言,既是法官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更是法官的職業戒律。(文/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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