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國振在任職期間,利用分管執行、司法行政裝備工作的便利,大肆受賄、貪污,同時有530餘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並私藏一支小口徑步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認定,黃國振犯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及非法持有槍支四項罪名,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今年55歲的黃國振是部隊轉業幹部,經過多年基層鍛鍊,1990年12月調任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00年3月,黃國振又調任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因涉嫌犯罪,他於去年8月被瀋陽市檢察機關刑事拘留,隨後被批准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5年春節間,黃國振利用其主管撫順中院執行局、司法行政裝備處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索要撫順市長城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撫順市鐵煤大隆礦煤炭銷售處經營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5萬元,爲上述企業牟取利益。
2003年,黃國振與撫順市另一司法機關的主要領導共同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提出,讓該公司幫助解決部分經費問題。該公司通過努力,解決經費50萬元。黃國振將其中的28萬元佔爲己有。
黃國振還有530餘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在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期間,黃國振還非法將從該院朱某處獲得的一支小口徑步槍帶回家中藏匿。
瀋陽中院審理後認爲,黃國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黃國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