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記錄的是,紀委書記曾錦春生吞活剝一個民營企業全程
郴州官場地震背後的民企營商危機
9月19日傍晚,彭北京在聽完電話後,長吁一口氣。電話裏有人告訴他,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被抓了”。
很快,彭北京又撥了幾個朋友的電話,把曾錦春被抓的消息告訴了他們,“只要說是曾被抓了,對方都是一陣尖叫”。9月19日下午4時許,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和他的妻子被湖南省紀委專案組“控制”。
次日晚間,曾錦春被抓的消息已使郴州舉城狂歡。一時間,郴州市區鞭炮聲此起彼伏,有些地方的天空已被煙花的火光映紅。同時,郴州下轄的宜章、臨武、桂陽等縣,歡慶的人流、車流塞滿街道,許多人“要放通宵煙花慶賀”。慶賀羣衆中還有人打出橫幅,有一條橫幅上寫着:“感謝黨中央爲郴州人民除害!”……
郴州老百姓如此樸素的情感表白,足以表明曾錦春的惡行在民間早已是昭然若揭,又是何等的“神憎鬼厭”。
禍起股權轉讓
9月22日,彭北京開着車輾轉上了一個山坡,指着坡下那一片廠區,黯然神傷,“那本來是我的工廠,被曾錦春活活搶走了”。
彭北京在郴州市宜章是民間一個用以勵志的榜樣人物。70年代,彭光着膀子拖着一臺班車運400塊紅磚到三公里之外的貨場,一塊磚的運價是兩釐錢。80年代,彭換上一臺手扶拖拉機,後來,彭開上了二手解放車,最後成了幾臺東風車的運輸老闆。
1994年4月,彭北京、黃生福和郴州市宜章縣城南鄉企業辦三家聯手籌資建立湖南省宜章縣玉溪水泥公司,其中黃向水泥廠投資260萬元和一些煤炭。企業辦投資60萬元。次年經工商局登記註冊爲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彭北京爲公司董事長,黃生福爲公司副董事長。
黃生福曾是彭的貨車裝卸工,後也從事運輸致富,和彭一度交往密切。
當時的水泥行業利潤巨大,一噸水泥成本60元可售出400多元。玉溪水泥很快暢銷全國,該廠年產值達1200萬元,每年上交國家稅收100多萬元,水泥廠成爲宜章縣乃至全市企業中的一面旗幟,先後被評爲湖南省水泥行業質量50強企業,郴州市明星企業、最佳經濟效益20強企業。彭連續兩年被湖南省政府評爲優秀鄉鎮企業家。
1996年初,水泥廠裏突生變故,水泥市場價格急劇下跌,由每噸400多元下降到200多元。
彭說,黃生福認爲風險太大,反覆提出退股要求,但因公司法規定不允許股東退股,他不得不與黃簽訂一個《內部股分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玉溪水泥公司建廠以來,黃投入股資260萬元和投入公司的長期借款170萬元,總計430萬元,減去從玉溪水泥拿走的貨物貨款的餘額,按投入時間和數額按月息二分四釐計息至1996年元月底止,全部由彭出具手續給黃,作爲雙方債權債務的法律依據,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時間和違約條款。
但《協議》沒有執行——黃、彭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既沒有及時清理財務賬目和辦理相關結算手續,又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996年6月17日起,黃生福從水泥公司多次領取部分錢、物外,黃還向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一個叫黃孝玉的人處理與玉溪水泥公司的債務問題。
此後,經黃孝玉親手所領走的現金或以水泥貨物抵款的形式發生直接關係的領條,其內容都冠以“領到玉溪水泥公司現金(或水泥)”
財務資料表明:從1996年2月至1999年元月9日止,黃生福和黃孝玉從玉溪水泥公司提取現金、實物金額總數爲420萬元。
1998年初,玉溪水泥公司在黃生福抽資將盡的情況下,拒絕黃從公司提取水泥的要求。
同年6月7日,黃生福以彭北京未履行與其所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爲由,訴至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彭支付其股份轉讓金、借款本息總計644萬餘元。
一場痛苦的訴訟
1999年下半年,郴州中院兩次公開審理黃、彭股份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雖未經董事會決定,但第三股東——城南鄉企業辦對此未表示異議,因此協議有效。黃投入玉溪水泥公司的款項應以公司給其出具的結算單爲依據,彭北京下欠黃生福股份債務應按協議約定計算利息。黃生福與彭北京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院說,玉溪水泥公司的另一股東城南鄉企業辦雖未參與這一協議的簽訂,但事實上認可彭黃所簽訂的轉讓協議行爲。黃退出公司後,彭在經營玉溪水泥公司期間,雖沒有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但彭實際已按協議履行,且沒有影響其行使管理公司的權力,故認定轉讓協議。
1999年10月10日,郴州中院一審判決:黃生福與彭北京簽定的《內部股份轉讓協議書》有效。彭北京應償付黃生福內部股份轉讓債務款1588047元,以及違約利息3158817元滯納金257264元,共計5004129元,減去原告黃生福的其他借支款,彭應付債務款本息4992282元。
彭北京認爲,一審判決在認事實、適用法律上發生錯誤並違反法定程序,判決不公。爲此,彭上訴至湖南高級人民法院。
2000年4月,湖南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的終審判決。之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玉溪水泥公司200萬元銀行存款,並查封該公司所有資產及賬簿、廠房。
彭北京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11月31日作出維持原判判決。
2002年5月31日,法院委託湖南省拍賣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580萬元將“玉溪水泥公司整體九年租賃經營權”拍賣。
2003年7月,最高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了原判的執行。2003年10月,湖南省高院再次維持了原判。
證據硬傷
郴州市法院審理此案採信了兩份關鍵證據:一份是宜章縣城南鄉企業辦證明當時知悉黃退股未表示異議,且事後對雙方轉讓行爲予以了同意和認可的證明;一份是玉溪水泥公司出具的黃生福債權“清單”。
記者曾找到宜章縣城南企業辦主任、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鄧啓庚,鄧說:那份企業辦的“證明”非他所爲,更不清楚證明的內容。城南鄉企業辦作爲玉溪水泥公司的股東之一,他是該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對黃生福何時退股的情況他們股東一概不知。
鄧啓庚說,他從來沒有出具過有關證明給郴州市法院,該法院也沒有人直接找過該股東任何負責人索取有關證明。那麼證明材料上蓋有“城南鄉企業辦”字樣的公章是怎麼回事?
該鄉企業辦出納左凌提供一份書面材料說:“3年前的一天,該鄉主管企業的黨委副書記黃海雲打電話要我把企業辦的公章送到鄉政府去。我將公章送到鄉政府交給了當時的黨委書記範建平。範書記在一頁已寫好的材料紙上蓋章後,把公章還給了我。我拿了公章就離開了,沒有看是什麼內容”。
在本案中的另一個重要證據就是原玉溪水泥公司會計曹宏華(1999年被辭退)出據的一張1997年8月16日黃生福與公司的往來賬單。
而玉溪水泥公司會計肖高義明說:“1997年8月16日,黃生福要求驗查他在公司的收支情況,我從帳本上抄下兩頁帳單給會計曹宏華,當時財務印章沒在我手上,後來他如何辦的,我不知道。”
但這份很重要的“清單”證據,法院庭審時從來沒有出示過,也沒有當庭認證和質證。再審法院也沒有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直接採信作爲判案依據。
當年參與處理該事件的宜章縣政府一名主要領導說:“法院僅憑兩份不可靠的‘證據’就判案,將一個好端的企業給毀了,太不應該了,這到底是在打‘官司’還是在打‘關係’?”
野蠻執行
2000年6月,郴州中院下發(2000)郴執字第16號執行通知書和(2000)郴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0萬元,甚至連公司招聘的一個副廠長的個人存款20萬元也被強行划走。
湖南省高院後來作出(2000)湘法執監字第26號決定,暫緩執行本院(1999)湘法經一終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2001年11月,湖南省高院再審判決後,郴州中院又恢復執行,對玉溪水泥廠9年經營權進行整體拍賣。公告之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院建議暫緩執行。
同年8月,郴州市中院執行局又帶領幾十個人至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強制拍賣該公司9年的經營權。
“即使是我真正敗訴,也是我個人來承擔敗訴後果,法院不能執行水泥公司——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彭北京說。
但法院堅持“彭北京即玉溪水泥公司”,將公司的資產作爲彭個人的資產予以凍結、執行,置其它股東的權益於不顧。
更加讓人觸目驚心的是,郴州中院執行局併爲對玉溪水泥公司價值3000多萬元的固定資產及一些成品、半成品進行清點登記、造成,也未請中介機構進行法定必經程序——評估,同時不辦理任何交接手續,只是一意孤行地強行將原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全體職工趕出廠區,指派他人接管。
法院出動法警將數十名公司職工及家屬趕出住房,並強行將其傢俱、電器、生活用品扔至門外,致使職工和家屬流落街頭、無家可歸。
彭北京的訴訟代理人說,法院已判決生效涉及案標的是400多萬元,但法院執行的是整個價值數千萬的水泥廠,徹底改變了執行內容,嚴重侵犯了彭的財產所有權,是一種典型的違法、野蠻的執行行爲。
彭北京案在宜章縣司法界流傳甚廣。一些司法界人士說,該案暴露出來的無視和粗暴踐踏法律正當程序的行爲,直接導致了一個明星企業化爲烏有。
法律界的抗議彭、黃一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引起國內法律界知名專家的極大關注。2001年8月8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省司法廳、省律師管理處、省人民檢察院及省有關經濟法學專家就此案進行論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而早在2000年5月30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遂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龍翼飛三位法律界專家也就此案在北京進行論證,同時也寫下了法律意見書。湖南和北京法律界專家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基本契合。法律界專家一致認爲法院混淆了股東之間的轉讓關係——彭北京與黃生福之間簽訂的法律關係與黃生福與玉溪泥公司之間的借款的關係。前一法律關係,是自然人之間的內部股份法律關係,如發生糾紛,只能是由股東一方起訴股東另一方,在本案即是黃生福起訴彭北京。就後一法律關係而言,則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係。作爲玉溪水泥公司股東之一的彭北京與作爲獨立法人的玉溪水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股東與所投資的公司的法律主體分別獨立,“即黃生福只能告玉溪水泥公司,而不是彭北京”。
“湖南兩級法院把彭北京作爲股份轉讓糾紛和黃生福與玉溪水泥公司借貸糾紛的同一被告,把兩個法律關係作爲一個法律關係,把兩個案件作爲一個案件審理,其審理的結果當然是錯誤的。”
專家們一致認爲:“判決的不公正是必然的”。專家質疑說,理清兩個不同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關係,這也是司法實踐判案中必須予以明確的基本常識,兩級法院爲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低級錯誤?
專家們說,“一審、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對當事人之間股權轉讓協議效力認定的錯誤”。
據瞭解,法院在判決中一個重要的據就是玉溪水泥原會計曹宏華在1997年8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加蓋公司財務章的所謂“清單”,上面確認黃生福的債權和利息。然而,對此份重要的證據,法院庭審時從來沒有出示過,也沒有當庭認證和質證。
在沒有審查該證據的合法性的情況下,兩級法院將“清單”作爲判案的極爲重要的依據,並以此認定上訴人敗訴。專家們認爲:法院該行爲嚴重違反中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違反中國審判方式改革中有關證據認定的規定,從而導致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並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參與論證的法律界權威人士建議彭北京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沒有想到湖南的法院這麼膽子大”。
冤案背後的權力黑手
“雖然湖南省高院兩度裁決我敗訴,但我一直沒有放棄申訴,因爲我清楚知道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是失敗的。”彭北京說。彭出身農家,致富後一直不願接近官場權力。有縣領導出面建議他出錢,可以運作他當上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被他拒絕。
彭表示,他的對手黃生福的背後是曾錦春的直接支持,曾與黃非同尋常的關係在宜章當地甚至郴州,很多人都是知道的。
給湖南省委書記寄遺書的農民黃元勳接受記者採訪說,黃生福與曾錦春“搭上”關係是在2000年宜章縣三礦招標的時候,黃當時在招標過程中行賄被“兩規”,當時市紀委認定該次招標無效,並對黃行賄的對象進行處罰,但最後黃全身以退,紀委推翻自己之前結論,黃還是得到了煤礦。
“黃生福通過一箇中介人給曾錦春送了100萬元,終於反敗爲勝,這個情況被我們錄音”。黃文勳說,黃生福在自己煤礦裏給了曾一份乾股,每月都支付曾一筆錢。曾的兒子在日本留學,學費也是黃生福來出。“他們之間關係好到甚至可以同時佔用一個女人的程度。”
黃元勳說到,“漿水榮福煤礦,也就是黃生福的那個煤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局長李毅中在那裏視察時曾大發雷霆,後來礦上出了事,死了人,黃生福瞞報人數,後來仍舊不了了之。榮福煤礦的內部股東曾在我面前吹牛說,“你去告,告也沒有用。我們礦主與市紀委書記關係鐵得很,你告不下。”
彭、黃的案子在中院審理期間,作爲紀委書記的曾錦春曾多次要法院分管副院長、主審法官就該向他彙報,並多次簽字批示。而彭的二審敗訴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曾經計劃抗訴。曾錦春得知後,帶着幾個幹部帶着到省檢察院大鬧一場。
據檢察機關有關人士透露,曾甚至暗示以郴州市的數十名省人大代表的選票要挾省檢察院,最終省檢還是停止了抗訴。
2002年7月,曾錦春帶領三個市委常委坐鎮宜章,專題解決所謂玉溪水泥廠執行難的問題,強令宜章縣委協助法院快速執行。此後,郴州中院執行庭根本不對玉溪水泥公司價值3000多萬元的固定資產、成品、半成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又未請評估機構進行法定評估程序,也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就強行將該廠工人趕出,生活用品扔出門外。
彭北京還有一次驚心動魄的經歷。2002年4月14日晚上,彭開車去廣東辦事,途徑廣州太和收費站,突然衝出來二十幾個人,拿着十幾支槍指着彭北京,將其抓了起來。彭北京回憶說,當時這二十幾個人既沒有穿制服,也沒有出示任何的證件和相關的抓捕手續,彭問“你們抓我爲什麼不出示相關的手續,你們到底是黑社會還是執法者啊?”,招致了兩記耳光。
“他們用膠帶將我的眼睛矇住,取下我的皮帶將我手反綁在背後,後來又換成了手銬,還將我帶有的兩萬四千元現金、一部手機、一隻派克金筆都搶走了,就連手機電池都不放過。”彭氣憤地說到。而當時參與“執法”的其中一個人就是郴州市紀委常委段新忠,也是他將彭北京的車從廣州開回郴州。接下來,彭北京被“關”進了郴州相思賓館,整整8天。郴州市紀委的工作人員每天輪流來問話,翻來覆去只有一個問題,“你有沒有給幹部送過錢?”。彭北京說,他的企業是股份制企業,如有賄賂幹部行爲可以查賬。紀委的人不准他睡覺六天六晚,彭很憤怒,要和他們拼命。八天後,彭重獲自由。
“一個公開的祕密是曾錦春得罪不得,甚至不能不順他的意,否則就會被‘雙規’起來。有官員告訴他們懾於曾錦春的淫威傷害了我,還向我表示歉意。”彭北京感嘆說,現在曾錦春被抓,他相信他的案子總會有個公平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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