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傳出信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爲重要的黨內法規將頒佈實施。據《人民論壇》報道,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導許耀桐認爲,《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應該針對原有規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增加財產申報範圍。官員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範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申報”,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新的規定必須強調,申報的財產範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範圍,既包括官員個人,也包括財產申報人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的企圖。
第二,明確法定受理機構。按照以往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一般要求向各自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同時報上級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備案。這就形成這樣一個錯綜複雜的關係:一個本該受到監督的領導者,卻同時又是監督他的同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頂頭上司,其監督的有效性可想而知。要克服這一不足,需要建立一個規範的、獨立的受理報告的機構,或者改變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隸屬關係。
第三,擴大申報公開程度。按照以往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在把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給組織後,只有少數領導知情,對其餘的人則一概不予公開。其實,應該根據黨員領導幹部的公衆化程度確定公開的範圍,分爲公衆化程度高的實行完全的公開,公衆化程度低的實行限制性公開。例如,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就分爲公開申報和祕密申報兩大類。所謂公開申報是指個人財產報告要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複印。大約有2.5萬名高級官員和僱員要公開申報。祕密申報的材料則有限制地公開,由各單位內部掌握,適用於大約25萬名政府中、下級官員和僱員。但是,如果申報者的財產申報有問題,有關司法機關調閱其申報資料的,則不在此限。
第四,實行嚴格的監督與懲處。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說,爲了不使黨員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流於形式,必須有一個讓瞞報、漏報或不報者承擔相應後果的“制度保障設計”。只有法規具有威懾力了,才能讓黨員領導幹部申報的內容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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