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粵春在某次人代會上(資料照片) |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的刑事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9月29日,對貪污1.2億餘元的原長春吉港集團總裁桑粵春,數罪併罰依法執行死刑。
桑粵春,原是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2002年10月22日被罷免。其自1993年以來,利用擔任長春市吉港工貿總公司經理、長春吉港集團公司總裁的職務之便,採取收款不入賬、虛列支出、僞造借款合同將企業股本金轉移到個人名下、銷燬賬目等手段,將收取的吉港集團所屬的宇光廠職工交納的部分水電費、取暖費、養老保險金等款項人民幣615萬餘元不入賬私吞。另外把吉港集團下屬企業長春吉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1.2億餘元非法佔有。法院認定其行爲構成貪污罪。
此外,桑粵春還犯有合同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僞造企業印章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法院認定桑粵春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桑粵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其所犯其他各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一審宣判後,桑粵春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對其依法執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