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前一段時期,如何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勞資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佈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這件司法解釋於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個司法解釋名爲“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有18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這充分體現了司法爲民,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的價值取向。”
勞動合同效力優於單位內部規定
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確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爲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
工資無故拖欠應付25%的賠償金
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釋:無論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工資的角度,還是從民法上保護勞動報酬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都不能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依法支付25%的賠償金。
工傷賠償無工傷險關係的單位一次性賠償
規定:對於工傷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
解釋:國家在大力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同時,必須使傷病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康復和必要的賠償。目前法律法規爲因工傷殘的職工設置了兩個救濟渠道:一是已經建立工傷保險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分別承擔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還沒有給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係的,由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的法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職工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問題長期以來有爭議,就是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爲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權賠償後享受工傷待遇?這個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爲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不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傷職工都享有依法主張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解釋說。
我國將建勞動用工登記制嚴查工時制度和違法加班
據新華社1日電記者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獲悉,勞動保障部將研究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制度。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用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情況。此外,還將完善用工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勞動合同簽訂、解除和終止的動態監管。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將進一步加強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工作,嚴格檢查企業的工時制度,遏制違法加班現象,規範企業用工行爲,嚴厲查處非法使用童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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