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明知高息攬存違法的情況下,禁不住高額回報的誘惑,以返還高額利息爲手段,通過類似傳銷中發展下線的方式,非法爲企業吸收公衆存款,在不足半年時間裏,非法吸攬存款2800餘萬元。日前,和平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齊某某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齊某某,女、45歲、系本市某廠下崗女工。2005年11月,其通過他人瞭解到哈爾濱某電子公司正在從社會上進行融資,即存款以萬元爲單位,最少不低於1萬元,存款週期爲三個月,每滿一個月兌現10%的利息,到期兌現本金,並可自願轉存。同時,哈爾濱某電子公司承諾對於吸收存款的人給予服務費,按照不同吸收存款總額給付2%至10%的服務費,吸收存款總額越高,每筆攬存後得到的服務費越多。同年11月26日,齊某某乘火車來至哈爾濱某電子公司,見幾棟大樓正在建設中,並且見到該公司法人胡某某以及營業執照;雖然齊也覺得這種比國家銀行存款利率高出數倍的存款不正常,但是面對30%的高回報和高額服務費,齊某某還是決定對這家公司投資(存款)。後齊把該公司高息存款情況向親戚、朋友宣講,動員他人向該公司存款,這些人投資後由於收到了回報,便各自去找親戚朋友,介紹情況,吸攬存款。由於齊某某發展的存款人越來越多,且因齊某某第一個知道天津地區存款信息,所以凡是後來發展的存款人的錢都要存在齊某某賬戶上,再由其統一匯到哈爾濱公司賬上,這樣齊某某由一名普通的存款人,逐步成爲這家公司在天津地區籌集存款的經辦人。隨着齊攬存的錢越來越多,其服務費也拿到了最高的10%。自2005年11月25日到2006年5月5日,在不足半年時間裏,齊某某共組織17期存款,合計2800餘萬元。2006年5月份,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問題,山東省公安機關對哈爾濱某電子公司立案調查,同時查封了該公司賬戶。齊某某因無力再給付本金及利息被存款人舉報。
檢察機關認爲,齊某某明知高額吸收公衆存款系違法行爲,但爲獲取高額回報和服務費,其仍然向社會人員傳播高息存款信息,吸攬存款,涉及人員衆多,經手金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的規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依法對齊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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