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第一例網絡傳播侵權案近日在廈門一審宣判,被告人黃毅龍、陳贈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分別處罰金一萬元。此案控告人廣東音像分銷業商會代理律師胡定鋒就此認爲,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傳播他人的音像作品,情節嚴重或非法獲利較大的,即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9月,黃毅龍、陳贈才經預謀,由黃毅龍向廈門鑫飛揚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租賃服務器,建立音樂網站。該網站未經錄音製作者授權許可,從“百度”等網站下載大量音樂作品,然後向該網站的註冊會員(其中包月會員收費5元、半年會員收費30元、包年會員收費50元、永久會員收費200元)提供搜索網址、音樂在線收聽、下載等服務,從中收費牟利。陳贈纔則對該網站進行維護。經鑑定,該網站註冊會員12708人,其中收費會員1544人,歌曲數爲10847首。網站建立以來,黃毅龍、陳贈才共賺取57095.24元。2005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建寧縣亞新網吧將黃毅龍、陳贈才抓獲。
此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案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爲,根據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爲犯罪的行爲,不得定罪處刑。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要麼根據違法所得,要麼根據非法經營數額或複製品數量來認定,至於該條款雖然也出現了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但適用該條款同樣需要最高司法機關作出解釋,基層司法機關不能直接適用。
法院最終沒有采信辯護人的說法,並認爲黃毅龍、陳贈才的行爲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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