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裏站着的乘客
今年暑期,乘火車從濟南站到上海,使“站立不安”近14個小時的上海政法學院教師李紹章與他的同事張進德決定,起訴站票與座票一個價“這個鐵路客運合同的不公平條款”,“以實際行動來戳一戳這些司空見慣地讓人麻木的不合理與不公平”。
8月30日,他們向法院遞交了訴狀,但至今未收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關於不立案的書面裁定。按照法律規定,在原告起訴後的7天內,法院如果不受理,應當出具裁定。但他們並沒有享受到法定待遇,只是接到立案庭法官電話,告知他們火車票屬於政府指導價,別找法院找國家發改委去吧。
“今年暑期,我和同事張進德一起回山東過暑假,返滬時一起在濟南火車站購買火車票,發現當天晚上到上海的只有隸屬北京鐵路局的K33次列車,且是無座票,於是站立了近14個小時從濟南到上海。站票與座票一個價,臥票與座票價格卻有相當差別,面對這種公然擺設的不公平,在乘火車的途中,我們就協商着要就這個鐵路客運合同的不公平條款向法院提起訴訟。”李紹章說。
回到上海,李紹章和張進德進行網上搜索查詢得知,今年年初,已有江西旅客丁昌祥購買了一張從北京開往鄭州的T79次火車站票,因“同價不同票”而將北京鐵路局告上了法庭。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並於8月16日作出原告敗訴的一審判決。主要理由有兩點:一是因爲原告是出於自願購買無座票,二是因爲車票定價是鐵道部制定,北京鐵路局只是執行鐵道部定價。
既然法院認定火車票由鐵道部定價,李紹章和張進德也就認爲,起訴狀一定要把鐵道部作爲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理由是鐵道部在鐵路客運合同中參與制定了‘價款’這一合同主要條款,事實上屬於鐵路客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李紹章說。
自願購買就公平嗎
因爲有江西旅客丁昌祥官司在前,“原告是出於自願購買無座票”的敗訴理由,也就成爲李紹章和張進德在起訴前要做的重點分析。
張進德說:“原告在明知的情況下購買無座票,顯然是出於自願接受車票上標明的乘車條件及價格。但這樣的理由不足以讓人閉嘴,因爲合同當事人的自願與合同的顯失公平並不矛盾。”
他說,違背了自願原則,可能是構成了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顯失公平卻又是另外的一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民法通則所作的司法解釋,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此案中的合同顯失公平,恰恰是因爲被告方不當地利用了自己的優勢。
他們兩人在各自告北京鐵路局和鐵道部以及上海鐵路局和鐵道部的三起訴狀中稱,原告支付了與有座票相同的票價,卻沒有享受到被告提供的相應的運輸服務,被告明顯違背了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導致合同顯失公平。鐵道部的定價行爲,不僅違背了價格法公平、合理的定價原則,而且其定價行爲在事實上屬於合同價格條款制定的介入,表明其已經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了民事活動,構成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理應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作爲共同被告承擔合同顯失公平的民事責任。
原告同時認爲,車票價款屬於格式條款。作爲提供格式條款的北京(上海)鐵路局和鐵道部並沒有遵循公平原則定價。因爲從被告公佈的現行價目表來看,軟臥、硬臥、軟座、硬座等不同的服務品種作出了有差別的定價,但對有座號與無座的不同服務品種卻作出了無差別的定價。被告這種對有座票與無座票不作合理區分行爲,屬於顯失公平行爲。
李紹章和張進德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變更合同中的價格格式條款,參照軟臥、硬臥、軟座、硬座的票價及服務差別,重新定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幾十元的差價票款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至今尚未立案
按法定程序,法院如果立案,李紹章和張進德會接到通知;如果不立案,也應收到一份不受理的書面裁定。但他們遇到了另外的情況。
9月5號,張進德接到法官電話,“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三)項,應當向國家發改委反映解決。”
9月6日,李紹章致電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法官同樣以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三)項的規定,作爲不受理的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三)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張進德說,法官告知我們本案是個定價的爭議而非合同糾紛,應當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解決。當被追問依照什麼法律的規定時,對方卻無從答起。
拿不到不受理的裁定,原告針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機會也就沒有了。在這種情況下,9月11日,李紹章和張進德以掛號信的方式,向上海鐵路法院發出堅持起訴請求函。
9月1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快遞方式,分別向李紹章和張進德發出“9月19日下午14時到本院立案庭,就你所提出案件起訴問題,予以當面釋明”的通知。兩人在19日沒有去,而是又寄出掛號信,請求法院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辦理,即“人民法院……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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