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公安部消息,公安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考覈和涉爆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履行好《條例》賦予的職責,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倉庫,設置技術防範設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加強值班巡邏,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嚴格按照條件、程序、時限等,認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申請,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對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機關備案,不到公安機關覈銷《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及時糾正違法行爲,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部要求指導監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記錄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並將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進一步加快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實現區域聯網,達到對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動態監控,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效能。
通知還要求嚴格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並將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嚴防民用爆炸物品從使用環節流失;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考覈和涉爆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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