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規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行政執法監察行爲,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對違法行爲查處的監督和落實,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決定實施《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違法案件查處督辦制度》。
該《制度》要求各級執法監察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督辦制度,明確案件督辦崗位職責,嚴密組織案件督辦工作。堅持每案督辦的原則,對於所有違法案件,都要責成督辦人員進行全程督辦。督辦的方式主要有口頭督辦和書面督辦。採取口頭方式督辦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就督辦的內容、要求和時間等進行詳細記錄。採取書面方式督辦的,督辦人員應當發給案件承辦單位或者承辦人員《國土資源和房管違法案件查處督辦單》。對重大或者久拖未結的案件,可以直接派員進行督辦。
案件督辦的內容包括:新立案件統計上報、案件查處進度情況,與查處案件相關的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黨紀政紀處分建議書、犯罪案件移送書等按照規定時限報批和送達,案件的立案備案、延時申請和結案備案,案件的建檔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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