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保護企業年金受益人合法權益,防範企業年金基金風險,日前,根據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天津出臺了《天津市貫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津勞局〔2006〕294號),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作出嚴格規定。該辦法由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聯合發佈的。
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目前已有15家在天津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嚴格合同備案制度
按照規定,企業和職工作爲委託人選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委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法人受託機構爲受託人,負責該企業年金基金事務管理後,應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選定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後,應分別與其簽訂賬戶管理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
規定強調,受託人應在受託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該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委託人爲駐津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的,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並抄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人爲其他企業的(包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在執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過程中,其主要條款有調整或內容發生變更的,受託人應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四種違規行爲停止基金管理業務
按照天津《實施意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據介紹,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應在每半年結束後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本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憑證,並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填報《企業年金情況登記表》報送該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未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資格確認備案材料及未按《實施意見》規定報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企業年金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已獲得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資格認定的機構,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超越認定範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未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資格認定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及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違反規定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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