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在轉院過程中,當被接進轉入醫院大門時,從該院派出的平板手推車上摔下,腦部受傷,至今意識不清。爲討說法,患者家屬代其將相關兩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據原告胡書翰之子胡守信介紹,去年12月25日22時許,胡書翰發覺左臂無力,於是在同事及家屬的陪伴下前往靜海縣醫院治療。經該院先期診斷和治療後,爲避免病情發展,抓住最佳治療時機,胡書翰於轉天17時許與靜海縣醫院120簽訂了轉院協議,聘請醫師及護理人員陪同,由120急救車送往環湖醫院繼續治療。當日18時,急救車到達環湖醫院。而當環湖醫院一名護理人員在醫院一樓門診大廳門前,使用平板手推車將胡書翰接入院內時,因沒有使用固定帶穩定胡書翰的身體,而手推車的車軲轆恰巧被地上的障礙物卡住,致胡書翰從車上摔下,後腦部與地面上鐵質臺階碰撞,頭部受傷、頭皮撕裂4釐米且大量出血,胡書翰當即昏了過去。此後,胡書翰一直處於“植物人”狀態,生活不能自理。經診斷,胡書翰形成外傷性大面積腦梗塞。後經瞭解得知,上述推車的護理人員並非環湖醫院有資質的醫生或護士,只是該院的一名臨時工。
事件發生後,胡書翰一家陷入悲痛之中。據瞭解,胡書翰今年62歲,事發前是天津市一家地暖公司技術部經理。爲給父親討個說法,胡守信找到醫院方協商解決辦法。胡守信認爲環湖醫院在此事件的發生上存在過錯。
對於胡守信的主張,環湖醫院給予了書面答覆。醫院認可胡書翰在進醫院大門時由平板車墜落髮生意外的事實,但同時認爲,此事件發生在患者轉運途中,是在與醫院建立合同之前發生的,根據有關規定,醫院不承擔此間責任。並且,增設義務服務人員在醫院門口協助120醫務人員運送患者,是醫院爲方便患者設立的公益服務項目,不屬於醫院業務範疇。此外,患者在轉院途中一直有120醫務人員陪同,對病人全權負責,故責任不在醫院。
鑑於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胡書翰的家屬代理胡書翰向河西區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要求環湖醫院及靜海縣醫院連帶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8萬餘元;殘疾人用具費、殘疾人賠償金等40餘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萬餘元;並繼續履行對胡書翰的治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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