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進一步規範天津市住宅物業管理,切實維護住宅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均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存公共設施維修基金。自追繳工作開展以來,大部分開發建設單位積極配合及時繳納了相應項目的維修基金,但仍有少數單位至今沒有辦理繳存手續,爲此市國土房管局日前以郵政快遞的形式向未按規定期限到有關部門辦理繳存手續的欠繳維修基金的首批企業和項目送達了《原有住宅維修基金催繳通知書》,並予以公告。
2003年1月1日天津市政府頒佈實施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這項制度的推行得到了廣大業主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開發建設單位的積極配合,目前全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歸集順利平穩。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建立切實解決了業主購房的後顧之憂,使廣大業主能夠放心入住。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批轉了《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意見》規定,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實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實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簡稱原有住宅)均應當統一繳存公用設施維修基金。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的2%繳存維修基金。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按照《工程結算單》或在招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標準執行。
《意見》還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到市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基金繳存手續,將維修基金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不得轉移給其他任何單位。數額較大的可簽訂協議分期繳納。
原有住宅維修基金追繳工作涉及廣大購房羣衆的切身利益,由於追繳工作涉及項目多、時間跨度大,相關部門將針對追繳清理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出臺補充規定和程序,及時就相關政策、補充規定對企業、羣衆進行解答,對無誠信拒繳維修基金,損害業主利益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曝光,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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