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10月23日下午,如何追回腐敗分子的贓款和技術支持問題引起了參加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們的熱烈討論。
巴瑞·萊德教授是國際經濟犯罪論壇的主席,原來是一名民事律師。萊德認爲,追回腐敗分子的贓款可以從民事角度考慮。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十條規定,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爲規定爲犯罪:資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
萊德認爲,這一規定對於認定腐敗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公約》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允許另一締約國在本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立對通過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而獲得的財產的產權或者所有權。“而這就確立了採用民事措施追回贓款的內容,與贓款的沒收和查封是不同的。”
萊德覺得,並不是說有了《公約》的規定,就可以採取民事的措施追回贓款,它的有效性還取決於國內有沒有相關的配套法律,必須要讓犯罪分子知道,公衆對腐敗犯罪的容忍度是零。他同時提出,在英國,有些人認爲民事的措施不是很有效,因爲民事案件通常很複雜,適用起來也很麻煩,證據很難找到,他認爲,不僅是腐敗案件,很多案件都存在這個問題。
他指出,事實上,這一措施的主要障礙是成本太高,一些發展中國家或比較小的國家沒有足夠的資金僱用律師到國外去調查貪官資產的去向,因此,更需要加強國際合作,對這些國家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