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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爲,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6號國務院令,公佈《長城保護條例》。
《條例》明確,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長城保護。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這個《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修繕 應遵守不改變原狀原則
長城保護條例規定,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條例明確,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的,接到報告的保護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保護 提示標誌不得損壞長城
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規定,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根據條例,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衆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條例還規定,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檔案,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長城檔案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的長城檔案。
禁止 長城上不得從事七活動
條例明確規定,七種活動禁止在長城上從事。
這些活動是: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劃、塗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闢爲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罰責。條例第28條也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的;有組織地在未闢爲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的。
施工 工程建設不得穿越長城
長城保護條例對工程建設中破壞長城的行爲作出嚴厲的規定。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條例強調,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活動 遊覽區內人數不得超標
條例規定,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覈定的旅遊容量指標。
條例同時還明確,在參觀遊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條例同時規定,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長城段落闢爲參觀遊覽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造成長城損壞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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