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草案)》。繼《婦女權益保障法》提出性騷擾概念後,本市首次將法律中有關性騷擾條款進行細化。
草案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爲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受到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專家詳細解讀了5種性騷擾行爲
語言騷擾:打電話或只在兩人見面時故意談論性話題,詢問性隱私,而且在對方拒絕情況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對方心身受到傷害。
文字騷擾:書信、條子等文字中充滿性隱私和性話題,使得對方難以忍受,而且使用這種文字的頻率非常之高。
圖像騷擾:在給對方觀看的圖片、照片、錄像等圖像中充滿淫穢內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圖片嚴重違背對方意志,使對方的心理、生理受到摧殘。
電子信息騷擾:黃色、淫穢內容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給對方,一天或數天中重複這種行爲,其行爲給對方心理造成創傷。
肢體行爲騷擾:在兩人獨處時或在公共場合對對方“動手動腳”,通過接觸達到自我心理滿足,卻給對方造成創傷。
另據新華社消息,有專家認爲,構成性騷擾的一個最主要方面是受體的主觀感受,例如認爲是不是有騷擾故意,是不是有騷擾的目的,受體是不是歡迎,是不是引起了一些嚴重的後果。而目前無論全國還是上海的反性騷擾立法都只有客觀的表述,而沒有主觀的規定,因此單純界定性騷擾形式也無法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
其他保護條款家庭暴力納入接警範圍
草案規定,公安部門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接警受理範圍,及時出警,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制止,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職工特殊期權益保障剛性化
草案規定,如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間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爲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或者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婦科病、乳腺病定期篩查
草案增加了“各單位應當每兩年安排本單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篩查次數、提高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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