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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察學會原副會長。前湖南省紀委書記楊敏之,1988年到1998年主政湖南反腐工作。任期內查辦了包括張德元、林國悌在內的貪腐大案。由於膽識過人,在紀委系統具有極高知名度。中紀委原主要領導做重大決策時經常會固定徵求幾個地方紀委書記的意見。楊便是其中之一。
最近爲媒體廣泛報道的湖南郴州貪腐大案。楊幾年前就有耳聞。爲什麼沒有查出來?本報特邀請楊敏之講述他在紀委的工作。紀委系統在中國反腐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作用,公衆往往從紀委查辦案件的力度來評價執政黨反腐決心,而曾擔任過省紀委書記的楊敏之的講述,更能令人體會到反腐艱難。
73歲的楊敏之已卸任8年,但他依然每天到湖南省委“六辦”三樓的一間辦公室上班。
十年反腐,感慨甚多。9月中的一天,面對本報記者,滿頭銀髮的楊敏之手捻紙菸,回首往事,困惑甚多。
“我幹紀委書記這十年,自認爲工作是勤奮、敬業的。”楊敏之在任時,查處貪宮的力度不可謂不大,卻依然無法防止原郴州市委書記李大倫、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走向貪腐。
而楊敏之頭痛之處不止於此。
省一級紀委如何辦案
在外界看來,人們最感興趣的是紀委是如何辦案的,實際中,作爲黨的紀委經常會和作爲國家司法機構的檢察院一起辦案,這是中國的獨特現象。
記者:紀委和檢察院一起辦案時怎麼配合?誰聽誰的?
楊敏之:反腐敗中,紀委和檢察院經常互相配合,通常有幾種情況,一是紀委首先開始調查,查到一定程度,移送檢察機關;還有一種是檢察機關剛開始沒有充分的證據,必須依法辦事,他們自己不好直接出面,那麼往往由紀委出面,檢察機關配合,常用的手段就是“雙規”。但是檢察機關是不能實行“雙規”的,只能由紀委實行,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就要和紀委配合。
記者:從感覺上,紀委的實際權力更大一些?
楊敏之:一些拿不準的案件,紀委也會請檢察院和法院的人來討論,有時也會產生分歧,紀委審查的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也會被打回。
比如有一個副廳級幹部的案子涉及到倒賣木材問題,省紀委堅持要處理,但是檢察機關如果不同意起訴,最後省紀委只好自己處理。類似這樣的案子現在也還不少。
2006年5月,有媒體報道,紀委辦案的重要手段“雙規”,在兩份文件出臺後被進一步規範。而此措施無論在紀委系統內外都有各種聲音。
報道稱,中央紀委的“7號文件”與|中央辦公廳的“28號文件”帶來三大變化:“雙規”實施主體被限制在縣處級及以上紀檢機關,審批程序更爲嚴格,並首次對“雙規”時限作出約束。
在任期間,楊敏之辦案也多次採用“雙規”措施。
記者:從你們辦案過程看,是不是一個人一旦被“雙規”,仕途就結束了?
楊敏之:“雙規”是一個很有效的辦法,當然,這個做法值得商榷。一般來說,“雙規”之後能平安無事回家的人雖然也有,查不出問題來或者證據落實不了的也有,但那是少數。因爲決定“雙規”一個幹部必須有確鑿的證據。
記者:作爲省紀委書記,你是不是有權對省級以下官員作出“雙規”決定?
楊敏之:廳級以上幹部,都要向省委提交專題報告,由省委常委會討論,最後做決定,省委批准之後才能實行“雙規”。特別是對於黨政一把手和正廳級幹部,使用這個手段是十分慎重的。如果是中央管理的幹部,就要由中紀委來討論,處級以下幹部一般不需要。一般情況下,幹部歸誰管就由誰處理。
記者:是不是你們紀委做了決定,省委常委會基本上就通過了?
楊敏之:被駁回來的案子也有,但是不多,往往是常委的意見不一致,最後的結論就是“等一等”、“放一放”。
記者:爲什麼如此?會不會涉及人情關係?
楊敏之:這中間的情況比較複雜,往往涉及人情關係,有的常委對某個幹部比較熟悉,他就有了“先入爲主”的看法,認爲這個幹部不錯,就對紀委辦案持一種懷疑態度,他公開不敢講,但是他可以拖,說各種模棱兩可的意見。那麼其他人一聽就明白他的意思了。
記者:作爲省紀委書記,你是不是也有因人情而影響判斷的?
楊敏之:我自己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有一次談到要處理一個衡陽的幹部,而我是從衡陽出來的,我認爲我對這個幹部比較瞭解,認爲他有一些特殊情況,那麼開會研究的時候,我就說,要全面的看問題,等等再說。
記者:這種關係算不算特殊利益集團?
楊敏之:這種關係非常複雜,有時候就算不是特殊利益集團,最起碼也是有很密切的關係,查這樣的人,有的領導表面上支持你,內心卻不支持你,紀委如果負責任、較真,就是要查處,那就必須要提交討論,這也是一個程序問題。
記者:會不會有公開的碰撞?
楊敏之:雙方沒有公開的碰撞,但是底下的矛盾肯定有,特別是涉及領導幹部的子女問題呀.家庭問題呀,這樣的事就更復雜了。一個幹部到了廳級,和高級領導可能就會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有的幹部整天都往某一個人家裏跑.這種關係其實非常密切,紀委辦案必須充分考慮這種關係網的存在。
記者:省裏主要領導一般怎麼做?
楊敏之:主要領導搞“一言堂”在省一級不嚴重。個別地市一級就說不清楚了,比如在郴州,那就是李大倫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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