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虛報了註冊資本
阜新市委原書記王亞忱侵佔案庭審紀實
今天上午8時,遼寧省阜新市委原書記王亞忱等四被告人分別被控職務侵佔及虛報註冊資本案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庭審對被指控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後對被指控的職務侵佔罪進行了質證。
公訴機關舉證認定事實
華隆公司於2002年4月經阜新市外經貿委批准設立,由大聞華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高文華)與王曉軍(中國國籍,乙方)共同出資組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並於2002年5月9日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高文華,註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華隆公司合同規定,註冊資本800萬元,甲方佔60%,乙方佔40%,雙方按此比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一次性繳付。
在實際註冊過程中,雙方均未按合同規定交納註冊資本金,而是在王亞忱的授意下,於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別以大聞華公司和王曉軍名義存入賬戶4800元和3200元。然後,由總經理於雅君和阜新市萬家燈火洗浴中心會計朱淑清一起,通過粘貼、複印的方法,變造了兩張銀行現金存款憑證。其中一張交款人爲大聞華公司,金額爲480萬元。另一張交款人爲王曉軍,金額爲320萬元。同時,該公司仿造銀行詢證函,造成雙方註冊資金已到賬戶的假象。王曉軍提供了不真實的外幣資金證明及無效的身份證件。在驗資機構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下,取得了虛假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
期間,王亞忱故意提供王曉軍個人無效的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證件,騙取中外合資企業性質。在明知沒有註冊資金的情況下,直接指使於雅君、朱淑清變造銀行現金存款憑證。同時,故意提供王曉軍個人虛假無效的外幣資金證明,取得了外幣資金已投入的假象,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
被告人王曉軍故意提供個人無效的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證,提供虛假無效的外幣資金證明,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
被告人曹裔睿作爲兩股東委託的代理人,在明知公司註冊資本沒有到位的情況下,故意弄虛作假,並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高文華作爲股東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在事先得知雙龍公司申請變更爲華隆公司被工商部門拒絕的情況下,和王亞忱一起決定重新註冊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爲達到騙取法人資格的目的,在明知自己作爲出資人之一,註冊資金沒有到位的情況下,通過變造銀行存單的方式,取得了虛假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王亞忱、王曉軍夥同被告人於雅君、曹裔睿、高文華,在華隆公司申請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採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王亞忱等被告人全部否認
對於公訴機關這一指控,王亞忱全部予以否認,認爲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他稱,華隆公司取得的第一個營業執照是2002年5月9日,但執照上清楚載明註冊資本捌佰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零萬元人民幣。這裏的零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符合中外合資企業關於註冊登記的相關規定。由此說明,登記主管部門沒有被欺騙,而是法規允許實收資本是零萬元人民幣。
2003年年檢驗資時,華隆公司外方資金早已到位,合計人民幣400萬元。因此,在新換的2003年營業執照上,清楚地記載着註冊資本人民幣捌佰萬元整,實繳資金爲肆佰萬元人民幣。這同樣證明,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對華隆公司的註冊資本情況是十分清楚的,並不是因爲華隆公司虛報註冊資本800萬元受欺騙才發給營業執照的。
根據華隆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的註冊登記由中方負責。華隆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的全過程及具體操作,都是由中方股東高文華進行的。他的“總指揮”職務是在公司成立後由公司董事會聘任的,公司註冊事宜與他無關,更沒有授意他人造假。萬家燈火洗浴中心是高文華經營的企業,他不認識該中心的會計朱淑清,也無法“直接指使”。對於公訴機關提出的兩張變造的銀行現金存款憑證及仿造的銀行詢證函,他供述確實如此,但不是他指使進行的,而是高文華實施的,他事後發現此事後還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
王亞忱的辯護律師認爲,王亞忱不是虛報註冊資本的主體。華隆公司的合資合同也規定,辦理公司申請批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由中方股東負責。王亞忱不是中方股東,也不是股東推選的代表或他們共同委託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代理人。至於他的“總指揮”職責,委託書也清楚載明,是阜新商貿城建設項目的總指揮,是全權處理華隆公司成立後的各項工作。大量證據均也證明了華隆公司申請註冊登記的全過程及具體的操作都是由中方股東進行的,與王亞忱無關。
被告人王曉軍對公訴機關的這一指控也予以否認。他陳述華隆公司怎樣註冊的他並不知道,更沒有參與,並且自己應父親王亞忱的要求向華隆公司投入了美元及人民幣,共計400萬元人民幣。關於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證明,他認爲當時並非無效。而外幣資金證明也是真實的,至於是否符合驗資的要求,是否無效,他皆不清楚。
被告人於雅君對這一指控也不予認可。她陳述王亞忱沒有授意她造假,她也沒有參與造假。自己不認識萬家燈火的朱淑清,沒有和她一起參與變造存款憑證。
被告人曹裔睿辯解她不是公司的股東,只是一個打工的,沒有造假的主觀故意。她向工商機關提供的證明文件都是高文華提供給她的複印件,自己沒有審查這些文件真假的義務。
法庭審理揭示了這樣的真相
無論公訴機關指控的這一罪名是否成立,法庭審理已經揭示了這樣的真相:華隆公司不是由雙龍公司變更而來,而是全新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其註冊資本金規定均以現金方式投入而沒有實物。王曉軍的300多萬元註冊資金在領取正式營業執照前到了位,而高文華對華隆公司始終沒有投入註冊資本金,更沒有上億元的投入。被告人曹裔睿供述,高文華曾投入過100萬元,但他很快又拿走了,並且拿走的是1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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