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銀行監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監督檢查權方面,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的權力。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向會議作相關說明時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實踐表明,銀行業監管機構僅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的資料和信息,不能實現有效監管。
據劉介紹,以二00五年爲例,銀監會共收到各地銀行業監督機構調查受阻的報告七十六件,涉及一百餘起案件的查處,其中,一些地方的調查受阻情況相當突出。
劉表示,目前中國信用體系不夠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控水平和治理能力還有待提高,銀行業監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難度較大。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後,可以結合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措施,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必要的信息和資料。劉明康認爲,這些國家的經驗表明,相關調查權是監管機構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
此外,中國現行的證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海關法以及審計法等法律也都規定了相關執法監督部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調查權。
草案中對相關調查權作了三項措施:一是詢問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二是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三是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僞造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文件和資料予以現行登記保存。
草案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阻礙銀行業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行的銀監法於二00三年十二月本屆人大常委會通過,次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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