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在草案中恢復了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等條款。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這一條款被取消。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認爲,上述條款目前仍具有針對性,應予以保留。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研究,建議恢復這一條款。
類似在第二次審議時恢復的條款還有,“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託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託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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