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下簡稱“草案”)已於日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關注保護孩子的安全與健康,那些身處特殊困境下孩子的健康與安全,尤其那些社會流浪兒童,身患殘疾或者失去監護的未成年人,因爲他們往往成爲部分人牟利的工具,如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等。爲了切實給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身處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空間,“草案”中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脅迫、僱傭、誘騙未成年人乞討”的現象說“不”。記者就這一問題採訪了該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長期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研究的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佟麗華。
佟麗華主任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草案”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與國際接軌,關注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尤其是那些身處特殊困境下的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更加突出了政府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擔負的職責,更是首次在“草案”中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將“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現象提出,“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佟主任介紹說,在街頭,人們經常看到部分成人操縱的十幾歲的孩子衣衫襤褸,蓬頭垢面或在街頭向過往路人乞討,或在繁華街道、快餐廳追逐着青年男女情侶兜售鮮花,部分人利用孩子充當自己的牟利的工具,在他們賺取大把鈔票的同時,這些尚未成年的孩子卻失去了上學讀書的機會,失去了健康成長的環境。
無獨有偶,在天津市檢察機關日前批捕的一起盜竊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街上將兩名尚未年滿14週歲的流浪兒帶至其暫住地,向他們傳授偷車開鎖的犯罪方法,並親自安排同夥帶兩名孩子作案,自己負責銷贓,結果在第二次作案時被警方抓獲歸案,兩名流浪兒因未滿14週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的環境已經被破壞。
佟麗華說,正是基於這個嚴峻的現實,在這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國家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對流浪、乞討、殘疾、失去監護等生活無着未成年人的救助機制,根據需要設置救助場所對上述未成年人進行救助、保護、教育,國家政府部門應承擔臨時監護職責。鼓勵與支持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建立救助場所。同時明確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
本市一位專門負責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資深檢察官也認爲,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將“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明確提出,反映了國家對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視。2005年8月28日頒佈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在第41條明確指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刑法》也在第29條中,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指出,教唆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於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的成年人,將依照刑法,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佟麗華簡介:佟麗華現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擔任全國律師協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等社會職務。2003年5月佟律師登記註冊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該中心自成立到2006年6月共接待20000多件諮詢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數接近200件。佟律師積極參與和推動未成年人保護立法工作。在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工作中,佟律師是團中央階段起草小組成員和團中央建議稿第一稿的執筆人。他關於建立獨立的流浪兒童救助制度的建議受到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同志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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