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齊齊哈爾農民工王建民死亡案件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是該案件被受理了一年後,第二次開庭審理。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後認爲:“同仁醫院”對王建民進行了積極救治,而且王建民不應被送到“同仁醫院”,而應送往弱勢羣體的定點救治機構。
主審法官王建民被送錯了地方
13時30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王建民死亡案件。合議庭由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三人組成。王建羣和同仁醫院客服部一名曾姓主任分別就坐原告、被告席。在確定雙方無新證據後,法庭進行了質證。
據王建羣代理律師向記者轉述,主審法官當庭表示,王建民不應被送到“同仁醫院”救治。理由是北京同仁醫院不是流浪人員、農民工的定點救治機構,而坐落在北京市東城區、由民政部門投資興辦的龍夫醫院纔是救治弱勢羣體的定點醫療機構,因此王建民病發時應被送到定點救治的醫療機構,而不是“同仁醫院”。
王建羣代理律師單正宏認爲,在我國任何一家醫院都有救死扶傷的義務,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要求。因此,“同仁醫院”對王建民有救治的義務。法官所稱“把王建民送錯了地方”是不對的。
原告律師法庭在有意偏袒被告
王建羣代理律師告訴記者,主審法官還當庭表示,法院的審判人員走訪了北京市衛生局、北京清河法醫鑑定中心,並對這兩家單位的相關人員以及“同仁醫院”當日值班人員進行了詢問。之後,法院的結論是,事發當日,“同仁醫院”對被送來急救的王建民進行了積極救治,並及時將患者情況通知了家屬。
王建羣代理律師單正宏認爲,法院所謂“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應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只需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裁判。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方可依職權調取證據:一是案件涉及國家、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案件涉及追加當事人,終止、終結訴訟或訴訟與實體爭議無關事項。顯然,這兩種情形均與本案無關。單律師表示,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爲,其目的就是有意偏袒同仁醫院。
“同仁醫院”出於道義可補償十萬
質證後,法庭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調解?”王建羣代理律師表示同意調解,但必須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也同意調解,但強調醫院沒有過錯,同時表示,從維護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醫院可以從道義上對死者家屬作出適當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大約在10萬元左右。
王建羣及其代理律師不同意被告的觀點和賠償數額。被告表示,他們需再與“同仁醫院”的負責人商議,兩天後再向法庭回覆意見。
14時40分,在當事人雙方當庭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王建民死亡案件第二次公開審理結束。
據王建羣的代理律師分析,如果此案件在短期內調解不成,法院將會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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