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這是昨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修改決定。在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爲了加強對死刑判決的審查複覈工作,嚴格掌握判決死刑的標準,確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準確,應當依法將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北京大學憲法與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太福博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說,這項修改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範圍內對死刑覈准上“慎用死刑、少殺慎殺”的方針。
1983年,爲了更有力地打擊犯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出了修改,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但死刑覈准下放後,由於死刑二審與覈准在同一個法院,死刑案件缺少了真正意義上的監督。這導致了部分冤假錯案的發生,高居不下的死刑數量使得政府面臨着壓力。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這被認爲是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項重要改革。
但專家表示,將死刑覈准權力回收的另一項困難是,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較少,一旦覈准死刑的工作收歸最高法院,其在人員配置上也顯得相對不足。
爲此,最高人民法院調整了機構設置和分工,不僅招募了一批法學專業的博士,而且從地方上選調了優秀的幹部到最高人民法院任職,並增設3個刑事審判庭。同時各地高級人民法院也紛紛採取各種辦法,增加合格的審判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將死刑案件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能維護法制統一,並促進司法公正。但中國現行法律還沒有規定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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