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公民消防安全意識仍然不強,全社會消防安全基礎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鑑於以上情況,爲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今年5月1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市政府於今年9月30日批轉了《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在第十五個全國“消防宣傳日”(11月9日)即將來臨之際,本報記者採訪了主管部門的有關領導,對國務院《意見》和本市的實施意見進行權威解讀,以期引起全社會對消防工作的更加重視,爲平安天津、和諧天津創造良好的消防環境。
消防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國務院《意見》及本市相關實施意見中提出“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羣衆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這不僅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要部署,也是對社會各界在消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明確界定。
各級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的領導者,這是消防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是長期以來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作爲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對於更快地發展我國的消防事業,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消防工作又是一項地方性很強的政府行政工作,許多具體工作,如城市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立與發展、消防經費保障以及特大火災的組織撲救等,都必須以地方政府負責爲主。所以,國務院《意見》中對各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確要求。
據此,本市將建立市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領導爲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包括各區縣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和市發改委、建委、商務委、人防辦、規劃、財政、安監、工商、質監、教育、文化、衛生、旅遊、民政、廣電、交通等部門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通報全市消防安全形勢,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彙報,分析全市消防安全狀況,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問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各區縣政府也將相應建立和落實聯席會議制度。
部門是消防法律法規的監督者。這裏的部門不僅指各級公安消防部門,還包括安全監管、建設、工商、質檢等行政執法部門。由於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性很強的全方位系統工作,涉及面極廣,所以國務院《意見》及本市相關實施意見中明確要求:“切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加強監管……安全監管、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而教育、民政、鐵路、交通、農業、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遊、文物、人防等部門和單位也應依法履行其消防責任。
單位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消防工作的執行者,是落實消防法律法規的主體。《意見》要求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並對應履行的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廣大羣衆是消防工作的參與者。無數實踐和血與火的教訓證明,廣大人民羣衆是消防事業發展的力量源泉,沒有廣大人民羣衆的參與,消防工作就會失去基礎。只有廣大人民羣衆關心、支持、參與消防工作,纔會真正提高全社會抗禦火災的總體能力。
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爲貫徹落實《意見》,大力提高本市防控火災能力,本市在相關實施意見中明確要求:“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將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作爲專項列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鎮和鄉村建設同步實施,規劃預留建設用地,不得變更和佔用。”
今年年底前要完成中心鎮、重點鎮消防規劃編制,200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鎮的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要按照消防規劃改造供水管網、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建設新城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消防管網、消火栓;老城區、城市道路、自來水管網的改造和建設,要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計並建設消防管網、消火栓。在海河、津河等主要河流沿岸,要修建消防車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建設、水利等部門要嚴格落實規劃,本着“不欠新賬,快補舊賬”的原則,力爭以每年20%的速度補建欠賬消火栓,確保2010年前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本着“先急後緩、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十一五”期間,在全市新建25個消防站,改造10個消防站,新建數個支(大)隊二級消防指揮中心。其中,外環線外新建消防站20個,改造消防站6個,新建二級指揮中心兩個;外環線內新建消防站5個,改建消防站4個,新建二級指揮中心3個。到2010年,使本市消防站總數達到75個,二級消防指揮中心的總數達到12個。
強化火災隱患整治力度
火災隱患大致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三是火災時會嚴重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火災隱患是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潛在“毒瘤”,所以,《意見》用四個部分對火災隱患整治工作提出了要求。本市的實施意見同樣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
(一)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對本轄區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進行徹底排查,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對新建單位和場所要嚴格審批程序,不符合消防安全佈局和條件的,堅決不予審批。在制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規劃和建設部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鄉接合部易燃建築密集區、居民夥樓大院的拆遷、改造。對自行車、沙發、地毯、小化工、木器加工等集中生產、經營的區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重點區域,要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堅決予以整治,確實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對消防安全重點場所和部位,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推廣應用先進的技防設施。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要依法責令停止使用。
(二)切實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許可文件。
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佈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覈或者經審覈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或者將原有建築改變爲上述場所,未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准。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及建築施工等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衆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覽、商貿交易、文化體育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舉辦的,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各有關部門必須撤銷批准文件(因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修訂而不符合現消防安全條件的除外)。
質監部門應當制定標準,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的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產單位應當在設備的明顯部位標明其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注意事項。
(三)加強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整頓和規範的力度。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流通和使用環節消防產品質量的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重點打擊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僞造產地,以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做使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爲,取締無照經營活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生產企業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各有關部門對檢查發現的假冒僞劣和不合格的消防產品,要在判定質量、區分責任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執法分工和執法程序,予以嚴肅處理。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公安消防機構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各區縣政府對本轄區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並定期公佈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對檢查發現和羣衆舉報、投訴並經判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立案並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市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並備案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市人民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報後7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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