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由於城市房價節節攀升、商品樓盤越建越密,越來越多的城裏人將購房計劃轉向郊縣,郊縣住房以其便宜的價格、幽靜的環境讓城裏人心動。但由於相關手續的欠缺,很多在農村購房的城裏人又不免擔心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購宅基地農家院法律不允許
在商場上打拼了十餘年的張先生,去年在天津市郊區看中了一塊土地,這裏周圍風景秀麗、空氣清新、環境幽靜,張先生感到很滿意,於是很快在這裏買下了半畝地,並打算建一套小別墅,將來帶着家人到這裏度假、享受田園生活。
如今,像張先生這樣厭倦了城市的喧囂,嚮往恬靜鄉村生活的城裏人不在少數,到農村置地也成了許多人的選擇。從事教育事業的周老師兩年前便在本市薊縣購買了一處農家院,一來可以讓喜歡到薊縣採風的她方便住宿,二來她也看中了這塊土地的升值潛力。
雖然張先生與周老師在郊縣置地和房,但由於這些土地屬於宅基地,其上的房產在手續上不同於城市商品房,所以他們在高興之餘也不免擔心購買宅基地的法律效力。
對此,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秀髮認爲,農民對住房享有所有權,對住房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但農民向城裏人轉讓住房及宅基地的行爲無效。因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可見,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轉讓住房或宅基地,必將集體土地捲入房地產市場,勢必造成集體土地流失,損害集體利益。城裏人鄉下買房,因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款之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法院亦有此判例。
購集體土地建房無權無證
與購買農民土地建房相對應的一幅圖景是,近年來,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還出現了一批集體土地商品房。在一些郊縣,建有大片別墅小區,這些別墅建成後公開對外銷售。方女士就於去年在郊縣一別墅小區購置了一處面積爲260餘平方米的別墅。不過,由於是集體土地建房,她的房子只有開發商給的國家不承認的土地證,更沒有產權證。
目前,由於房產價格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城市戶口居民到農村購買房屋成爲一種趨勢。但在這一過程中應該考慮一些風險問題。
至於如何防範,天津商學院法政學院副研究員王志強說,要考查其中三個關鍵問題,一是要考察所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主體,以及該房屋是否經過合法批准的手續建成的,否則,購買行爲很難得到保護;二是應該瞭解所購買房屋所在地是否已經列入土地徵用範圍。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換句話講,城市戶口者因爲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無法享受土地補償費;三是要考察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也就是說,農民出賣、出租的房屋具有唯一性。
楊秀髮律師還提醒說,城裏人儘量不要在農村、郊區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否則,可能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城裏人如果喜歡在農村生活,可到農村租房,但租期不得超過20年。
立法對購買農村房尚不明朗
我國《物權法》草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目前《物權法》正在審議過程中,對此條款學界和社會各界有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楊秀髮認爲,隨着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角度,根據《憲法》精神,應允許公民自由遷徙。目前,我們國家允許農民在城市買房,那麼也應當允許居民在農村買房。所以當城裏人在農村買到房屋以後,其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由於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應允許購房者對宅基地具有使用權,但應當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費,出讓房屋的農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這有待於立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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