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是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的,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天津市都將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爲倡導立法民主,規範立法聽證活動,本市特制定《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指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起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對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過程中,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舉行聽證會,應當提前20天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天津日報》和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佈公告,同時,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發佈公告。聽證會要保證各種觀點的陳述人有平等的發言機會,所有陳述人發言後,經主持人同意,還可以補充發言,並且可以就聽證事項進行辯論。旁聽人可以就聽證事項提交書面意見。聽證機構要在聽證會結束後,認真研究聽證意見,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報告。旁聽人由聽證機構根據報名順序確定,聽證機構應在聽證會召開的7日前確定陳述人名單,向陳述人發出通知並附送法規草案文本等資料。據悉,報名參加陳述的人數不足公告名額的半數的,聽證機構可以決定將聽證會變更爲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決定變更的,應當發佈變更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有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