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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振漢(資料圖)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今天依法對湖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振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間,吳振漢直接或通過其子吳某、其妻李某均以其受賄共犯另案處理接受他人請託,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賄賂57萬餘元,對吳某、李某先後多次收受他人錢款550萬元事後知曉並接受,共計摺合人民幣607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大部分退繳。
法院認爲,吳振漢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鑑於吳振漢被審查後,如實交代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且贓款、贓物已大部分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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