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鍋店打工的河北省定興縣男子陰某,夥同他人在老百姓大藥房門前,以收購藥品爲名騙取被害人價值巨大的藥品。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陰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06年8月7日,被告人陰某與孫某(在逃)預謀進行詐騙。次日上午,陰某夥同孫某及另一男子(在逃)竄至南開區老百姓大藥房某分店門前,然後由孫某和另一男子以收購藥品爲名,將被害人張某、劉某的價值1.3萬餘元的120盒“埃索美拉唑鎂腸溶片”騙到手中。孫某等趁機逃逸後,被告人陰某則假裝帶二被害人去取款。途中,陰某欲逃跑,被張某等識破,並將其當場抓獲。案發後,陰某的家屬已將贓款全部退給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陰某夥同他人以收購藥品的手段騙取他人藥品價值1.3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陰某歸案後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在案發後退交全部贓款。考慮上述情節,故對被告人陰某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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