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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1歲的張大娘因爲拖欠2001-2004年度的供熱費,被供熱站告上了法庭。
原來,供熱站爲張大娘居住的房子供熱,供熱面積是94.76平方米,年度供熱費爲1459.3元,現在供熱站如期履行了供熱義務,張大娘卻拖欠2001-2004年度供熱費4377.9元,經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張大娘給付供熱費、滯納金等。被告張大娘沒有出庭進行辯論。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雙方沒有簽訂供熱合同,但是構成了事實上的供熱合同關係,張大娘應交納供熱費。但因雙方沒有簽訂書面供熱合同,沒有對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故供熱站要求張大娘給付滯納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此判決被告張大娘給付原告供熱站2001-2004年度供熱費4377.9元。
記者瞭解到,今年截止到10月18日,東麗區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供熱糾紛案件246件。河東區人民法院今年截止到10月16日共收民事案件5451件,其中供熱案件數爲602件,佔民事收案率11%。
爲何案件數量居高不下?
提到爲何供熱糾紛這麼多,河東區法院袁寶瑞法官表示,供熱站服務有瑕疵、居民繳費意識差等都是誘因。
供熱服務有瑕疵不願交費
據瞭解,因家中暖氣漏水、維修不及時、供熱溫度實際不達標等情況,是用熱戶不願意交納供熱費的常見原因。
另外,因爲供暖期只有四個月,所以供熱站大多僱用臨時收費員,收費人員在素質和修養方面不太一樣,有的人員在向用戶收費及供熱過程中,態度強硬、蠻橫,也會導致用熱戶不願意交費,經常審理此類案件的劉惠全法官表示。
房子長期無人居住不想交費
有一些用戶因爲新買的房子還沒裝修好,長期無人居住,辦理暫停供熱的手續繁瑣,一些用戶爲了圖省事,在無人居住時也沒有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但是在實際交費時就不願意交納這筆費用。
劉法官表示,新買住房的,在辦理完住戶手續、領取住房鑰匙後,就應該由用戶支付供暖費。如果房子長期無人居住,用戶可以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提出書面申請停止供熱。
用戶經濟困難交不起費
另外,許多經濟困難用戶,認爲供熱費用偏高,不願交納每年一筆的供熱費。劉法官表示,按照相應政策,如果屬於可以減免費用的家庭,可以給予減免。
此類案件有哪些共同點?
雙方當事人的證據很難使對方信服
據介紹,供熱方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供熱企業營業執照、供熱資質證書、測溫記錄及欠費清單。其中,作爲原告的供熱方向法院提供的測溫記錄是原告自己派員到用熱方室內進行測溫所得,該測溫記錄是目前法律上認可的證據。但是一次測溫證據對證明三個多月的供熱期間內溫度有沒有達標的力度明顯要弱,很難讓被告當事人服氣。
而作爲用熱方的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供熱方)的溫度不達標的證據,是由被告自行測量並經過同樓的幾戶鄰居簽字證明而所得的數據,或被告提供的證人爲同樓的鄰居,因提供證明的數額是由案件利害關係人提供的,故證明力很低。
多數被告(用熱戶)不應訴
劉法官表示,大多數被告不到庭,也不向法庭提交答辯意見,這就等於是放棄了自己的抗辯權,按照法律規定只能進行缺席審理,這樣可能會產生對其不利的判決結果。
多數不簽訂供熱合同
劉法官回憶,他經手的此類案子,也就20%-30%簽訂了供熱合同。大多數供熱單位都不會主動要求與用熱戶簽訂供熱合同。
劉法官提出,對於沒有簽訂供熱合同而產生糾紛的案子,在判決時就會先認定供熱事實是否成立。如果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熱關係,法院在審理時還會考慮一下供熱溫度是否達標,如果供熱溫度達標的話,則判全費,如果不達標的話,就會酌情減免。
如何儘量避免此類糾紛?
供熱糾紛案件法律事實雖然簡單,但這類事件年年都要發生,況且涉訴的用戶衆多,如何儘量避免糾紛成爲眼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
河東區法院的劉法官表示,首先供熱單位要提高服務意識。供熱單位最重要的是要把服務擺在第一位,保障供熱質量,讓用熱戶滿意。另外收費員在收取暖氣費時要端正態度,儘量避免與用熱戶發生糾紛。而用熱戶也要儘量配合供熱單位的工作,遇到暖氣不達標時要及時報告,便於及時維修。而且要按時主動交納供熱費。
“建立獨立於供、用熱雙方的機構也十分必要”劉法官表示,供熱單位與用熱人發生糾紛時,如果有個獨立於雙方的機構來取證,所提供的證據就會相對客觀,證明力增強的同時,違約方更容易信服。
經常與此類案件打交道的法院工作人員也表示,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減少糾紛非常必要。(本文中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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