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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衛生局獲悉,天津市新制定了《天津市整頓和規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環節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全市醫療機構逐步實行按藥品通用名開處方。這樣,只要是同一種藥物,患者就可以通過對各個品牌的橫向比較自己決定買哪種。
藥品名稱主要分爲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國家規定的統一名稱,同種藥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而且這種通用名在世界範圍內都是認可的;而商品名則是由不同藥廠對自己製劑產品所起的名字,所以同一種藥物由不同藥廠生產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由此造成同種藥物的價格、規格也會有所不同。患者到醫院看病經常有這樣的感覺,醫生往往按商品名開藥,患者由於不具備醫療知識,只能照方抓藥,沒法根據價格等因素考慮購買其他藥品。此次《行動方案》規定,醫療機構要逐步實行按藥品通用名開處方,這樣患者再購買藥品的時候就可以充分比較同種藥品,根據個人意願進行購買。
目前,國家正在整治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人們所熟知的醫藥代表就是通過賄賂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來增加代理廠家的藥品銷量。而實行按藥品通用名開處方後,患者買哪個廠家的藥品自己說了算,就能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
此外,藥品不良反應問題現在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相對於口服藥來說,很多醫療器械、注射液、針劑的不良反應主要出現在醫療機構。本市此次就規定,各醫療機構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藥品、醫療器械的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工作,一旦發生羣發性或多發性的不良反應要及時報送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和市衛生局。
《行動方案》還規定,只有經衛生部門審覈,國家藥監部門批准,並獲得承擔藥物臨牀試驗資格的機構才能開展藥物臨牀試驗工作。如果發現開展藥物臨牀試驗管理混亂,特別是在藥物臨牀試驗中弄虛作假,將上報衛生部、國家藥監局,建議取消該醫療機構的藥物臨牀試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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