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開的天津市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部署落實“死刑案件覈准制度改革”是一項重要內容,而“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成爲引人關注的語句。那麼,本市法院將如何應對死刑案件覈准權交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如何理解少殺、慎殺概念?如何把握死刑案件適用尺度?帶着人們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範春明。
力爭“精品”力避“廢品”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將全部收回死刑案件覈准權。現在距離這一期限只有一個多月了,據悉,本市高、中兩級法院目前正在抓緊時間做好各項準備和銜接工作。
在昨天的新聞發佈會上,範春明介紹說,根據最高法院的要求,從今年4月1日起,本市死刑二審案件已經全面實現開庭審理。同時,範春明表示,在死刑案件覈准權交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後,要保證天津法院報到最高法院的死刑覈准案件件件合格,力爭“精品”,力避費時費力卻把案件辦成“廢品”。
正確理解“慎殺”理念
範春明介紹說,自上世紀50年代起,我國刑事審判工作就提出了“慎殺”理念。這一理念在貫徹執行當中內容不斷充實豐富,體現着執法理念的不斷更新和進步。在死刑案件覈准權交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後,“慎殺”二字應從現代司法理念出發來理解。
範春明說,必須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依法甄別罪與非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被告人正當的訴訟權利和人道待遇;必須堅持司法公正優先,兼顧刑事訴訟效率,決不能犧牲公正草率做出裁判;必須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必須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做到罪、責、罰相適應。
民間矛盾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在關注死刑覈准制度改革時,很多人將注意力投向了“死刑適用尺度”上。對此,範春明做了一番詮釋:對罪行極其嚴重,罪證確實充分,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決不手軟。同時,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逐步把死刑案件的數量降下來,堅持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一定要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據悉,本市高級法院正在對幾類死刑案件具體的法律適用標準進行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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