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採礦權取得過程中“行政審批”和“有償取得”共存的尷尬將成爲歷史,礦業權有償化改革將步入一個新時期。隨之,礦產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將逐步理順。
近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出臺《關於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浮出水面,探礦權採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
根據規定,新設探礦權、採礦權將類似土地,一律以“招拍掛”有償出讓。所不同的是,此前所有無償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的企業,都要補繳探礦權、採礦權價款。
通知規定,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採礦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並且,探礦權、採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
“相當於國家無償給予企業。”國土資源部諮詢研究中心專家何賢傑向記者解釋,所謂國家資本金或折股繳納,僅僅是國有資本名譽上的體現,“企業並不因此分利給國家。”根據通知,這種“形同虛設”的賬目形式被就此終止。
通知要求,此前探礦權、採礦權人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清理,並對清理後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評估,其中:採礦權按照剩餘資源儲量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礦權人再向國家足額繳納礦權價款。
“企業開採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產資源,除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外,還應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只有全面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才能更好地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和出資人權益,有利於逐步理順礦產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各類企業珍惜、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一位負責人向上海證券報表示。
因此,解決探礦權、採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雙軌制”問題,恰恰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並且,專家指出,對政府管理部門而言,全面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則意味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還可以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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