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移動用戶收到了天心區法院的“公益短信”
11月15日,湖南長沙某公司文員小黃收到一條短信:“被執行人長沙市鴻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瀏)因合同糾紛一案,應承擔1308023.74元的償還保證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拒不執行……如果您發現該公司的財產線索,請撥打舉報電話(0731)5890013。該案舉報獎勵比例爲3%。”落款者是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當天,收到這條短信的有10萬人,而在一個月內,該條短信將被髮給長沙全市300萬移動手機用戶。
原來,爲了威懾“老賴”,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在全國首推案件財產線索有獎舉報司法公益短信,將“老賴”相關的情況以短信方式公之於衆,並採取有獎方式鼓勵市民舉報“老賴”財產的線索。
百萬短信轟出“老賴”
“他公司的註冊資金是1000多萬元,而銀行賬戶上總是2000元,人又不露面。這擺明了不想還錢!”11月21日下午,天心區法院研究室一名楊姓負責人向記者說起了法院對上述案件的無奈。隨後,該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該案案情。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長沙市先鋒支行與被告因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一審於2004年10月17日作出判決:由被告施某、劉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1308023.74元,被告楊某、長沙鴻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瀏)承擔連帶償還保證責任。長沙鴻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9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11月16日該案立案執行後,被執行人——鴻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未償付任何欠款。天心法院查詢、凍結了被執行人長沙鴻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在工行中山路支行、興業銀行展覽館支行的賬戶,但賬戶餘額只有數千元。天心法院作出決定,拘留其法人代表張瀏,但其下落不明。2006年10月17日,天心法院向其發出警告書,該單位員工拒絕簽收,並一直未履行。
11月14日,經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將該案作爲適用“發佈執行案件財產線索有獎舉報司法公益短信執行措施”的第一案,向長沙市所有移動手機用戶發送短信,有獎徵集該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11月15日,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發佈了該院推出的執行案件財產線索有獎舉報司法公益短信執行措施。從當日起,長沙移動公司開始向市民發佈“徵集張瀏財產線索”的短信,當天發送的短信數量達10萬之多,在一個月之內將到達300萬條。
“如果芙蓉區法院的‘限高令’是炸彈的話,那我們的‘公益短信’就是原子彈。”說起該院推出的這一新舉措,這名楊姓負責人的臉上洋溢着自豪之情。
在該條短信發佈後數天,鴻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瀏趕往法院“調解”,表示了還款意圖。
將打擊“老賴”進行到底
據悉,這是天心區法院繼2005年7月推出執行“委託調查令制度”以來,在全國率先推出的又一重大執行改革措施。
據該院院長耿明生介紹,爲全力破解“執行難”,在全社會構建一個執行威懾機制,天心法院經過近一年的論證,推出了“執行案件財產線索有獎舉報司法公益短信執行措施”:在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人民法院予以警告後仍拒不執行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後,採取向一定地區的手機用戶(目前只向長沙市所有移動手機用戶)發送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號召市民積極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在根據該執行線索執行到位後按1-5%比例對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舉報人進行獎勵。
該院主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孫樹玲,向記者介紹了確保該項執行措施推出後能取得實效制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孫樹玲說,該院審判委員會專門研究制定了《實施細則》,對適用發佈“財產線索有獎舉報司法公益短信執行措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它必須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轉移、隱匿財產的或被執行人故意逃匿、下落不明,造成案件無法執行的;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困難的;已採用其他執行手段仍無法執行的,經過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發佈的。
短信“追討”背後的無奈
“執行難”是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焦點問題,也是人民羣衆關注的熱點問題。多年來,各級法院爲了破解執行難,積極探索,推出了一系列的執行改革措施,如發放“債權憑證”、“債權換股權”等,但都收效甚微。部分被執行人仍無視法律權威,有的在法院執行中轉移、隱匿財產;有的故意逃匿、金蟬脫殼、下落不明造成案件無法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的保護。
耿明生介紹說,作爲司法程序的最後一個步驟,執行的不能或困難可能使案件的裁判變得毫無意義,它除了令當事人的生活長期不穩定,令勝訴方拿到的判決書成爲一張空頭支票或司法“白條”之外,更嚴重的危害還在於,它將削弱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損害司法的權威。司法權威不僅是司法部門的權威,還是國家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的失敗使人們極可能在“法律之治”的道路上“知難而退”,同時產生“政府替代化”的偏好。
耿明生說,從2006年10月下旬開始該院共送達15份警告書。在警告書發出後,其中有4件被執行人已主動部分履行,另有5案被執行人已主動表示了還款的誠意,但仍有故意“耍賴者”。對於“老賴”現象,究其原因,被執行人缺乏誠信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公佈“老賴”信息侵犯隱私權?
天心區法院負責人迴應五大質疑
天心區法院這一舉措在市民和專家中引發爭議,一些市民和專家質疑:此舉是否涉嫌侵犯個人隱私呢?短信是否又幹擾了市民的私人空間呢?有獎舉報是否會引來貪財者違規取證之風呢……
質疑一
“公益”短信只是純粹的炒作?
一些長沙市民認爲,天心區法院推行這一辦法是在炒作,起不到實際效果。
對此,天心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樹玲表示,這決不是炒作。據孫樹玲介紹,爲破解執行難,法院積極探索,推出了一系列的執行改革措施,但都收效甚微。
這一新舉措的推出,必將有力地促進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讓欠債不還的人陷入廣大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中,讓這些“老賴”無處可逃。這一措施,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來說,既是一種有力的執行措施,也是一種嚴厲的懲罰,它將向一定地區的手機用戶和廣大人民羣衆宣示,該被執行人是一個不守信用和資信度很差的人,對該被執行人今後的經濟活動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也促使那些持觀望態度的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
質疑二
對被公告的被執行人而言,法院行爲是否侵犯其隱私權?
武漢大學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李光教授認爲,如果將“老賴”個人信息過於詳細“外泄”,無疑將造成對其隱私的侵害,甚至影響“老賴”的家人生活。法院的這種做法必須慎重施行。
對此,天心區法院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生效裁判結果本身是法定公開的,不存在“隱私”的認定,而且隱私的本質特徵是: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現在,因被執行人的未自動履行情況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發生了聯繫,因此,在這類案件中根本就談不上隱私之“私”。
質疑三
發送的短信是否會構成對廣大手機用戶的騷擾?
李光教授認爲,這些接收短信的市民中,絕大部分不是案件的相關人員,有些人根本不需要接收這類信息。如此大量羣發短信肯定會干擾市民的私人生活,造成一種隱性的騷擾。
天心區人民法院院長耿明生介紹,爲保證法院推出的這一重大執行改革措施取得實效,他們在這之前進行了近一年的合法性論證,論證的結果證明向所有移動手機用戶發送司法公益短信是合法的。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秋雲認爲,這種行爲不是爲了法院自身的利益,而是爲了構建誠信和諧社會,爲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爲了每一位市民和企業潛在的利益,具有明顯的公益性質,從法律的角度說,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也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因而沒有構成對廣大手機用戶的騷擾。
質疑四
給予舉報者獎勵是否違規?
李光教授認爲,如果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的話,這種行爲也未嘗不可,但要注意適度。不過,給予舉報者獎勵是否違規有待探討。
天心區法院相關領導表示,根據《湖南省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告發案件者,根據其貢獻大小,由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發給一次性獎金。給予舉報者的相關費用,將由被執行人承擔,先期將與舉報人簽訂合同,並在執行完畢後支付現金。
質疑五
鼓勵舉報是否會引發違規取證之風?
李光教授認爲,這樣鼓勵市民有獎舉報“老賴”的財產線索,也存在一定的社會風險。由於舉報人舉報的動機、目的以及個人素養不同,將導致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出現,可能會引起舉報者違規取證。
參與制定該措施的有關負責人認爲,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法院也不鼓勵違規取證的行爲。同時,對於舉報人的相關情況,他們也將進行嚴格的保密,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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