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還錢又能怎樣,反正我就有一套房,銀行總不能把它拍賣讓我無家可歸吧。”記者近日在本市銀行採訪時瞭解到,一些欠房貸的“老賴”覺得自己只有一套自住房,便有恃無恐地拒還房貸。
記者採訪中得知,持有這種觀點的人真的是大錯特錯了,因爲拒還房貸不僅會影響信用記錄,還可能面臨房產被拍賣的風險。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爲《規定》)已經於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指出,對惡意拒還貸款的“老賴”,銀行有權拍賣其自住房。
唯一一套住房曾不能拍賣
銀行人士表示,去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該司法解釋中第六條明確表示,從2005年1月1日起,在民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就意味着,惡意拒還或者拖欠銀行貸款的人不用擔心房子被拍賣。但他表示,什麼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司法解釋並未做明確的規定,在具體執行中遇到了困難。如果“老賴”只有一套住房但又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查封,但卻無法拍賣,銀行資金無法收回,房貸業務出現巨大風險。同時,該司法解釋無疑刺激了惡意欠房貸者的拖欠情緒。
拍賣前給6個月寬限期
記者日前瞭解到,《規定》第一條明確表示,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銀行人士表示,這個《規定》出臺意味着法院可以接收銀行申請,拍賣“老賴”這唯一一套住房。他表示,《規定》同時給了6個月的寬限期,但寬限期屆滿後,法院可以做出強制遷出裁定。不過他表示,關鍵的一條是該《規定》也明確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自己沒辦法找到房子住的,銀行也應爲其提供臨時住房。臨時住房應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對於租金確定方式,《規定》指出,租金由雙方協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無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而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同時,《規定》也體現了人性化,其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銀行操作還要看情況
銀行人士表示,《規定》將釋放房貸風險,從而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有了這個新的司法解釋,銀行的債權得到保證,可以繼續加大房貸業務的投放,貸款門檻會放低,政策也會更靈活。記者瞭解到,《規定》雖然已經出臺,但銀行執行起來也要考慮具體情況。工行天津分行有關人士表示,《規定》出臺後,他們還沒有因爲有了法律的支持而採用《規定》中的辦法解決“老賴”問題。銀行人士表示,雖然對“老賴”有了更強有力的司法解釋,但銀行執行起來也會顧忌很多,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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