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馮兆君):日前,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意見》,對本市實施新的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做出詳細規定。該《實施意見》是對新修訂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實行養老保險待遇新計發辦法的細化。該《實施意見》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實施意見》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對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基本原則,確保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確保所有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不降低。對今年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將按照《實施意見》中確定的新計發辦法重新覈定養老金。
據介紹,新的計發辦法,將在職職工參保繳費年限作爲計發養老金的基礎參數。其中,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都與繳費年限緊密掛鉤。新辦法還對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等也重新進行了調整,特別突出了建立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的養老保險基本原則。按照國務院“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確保新老辦法平穩銜接的基本要求,新辦法特別注重新老養老待遇的基本平衡,通過對“中人”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和設定五年過渡期,以及在過渡期內實施發放補貼、控制增幅和差額補齊三項過渡政策,確保新計發辦法實施後的退休養老待遇不降低。“新人”將隨着繳費工資基數的提高,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增長,養老金將得到相應提高。這樣充分保障參保職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益。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堅持正常繳費的職工將從新制度中受益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老人”是指2005年底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他們仍按原來的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新辦法不適用於“老人”。即:“老人老辦法”。
“新人”和“中人”將按照新的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
“新人”是指1998年全國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新人”將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新辦法鼓勵“新人”提高繳費基數,堅持正常繳費,退休後多得養老保險金。即“新人新制度”。
“中人”是指1998年全國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中人”是這次養老金新計發辦法的最先受益者。特別是在個人繳費窗口堅持正常繳費的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將在新計發辦法中受益頗多。
按照老辦法,“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125元補貼四部分組成。新辦法規定“中人”與“新人”一樣,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同時考慮到“中人”在1998年1月1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爲了確保新舊待遇的平衡,《實施意見》特別規定,對“中人”再增發過渡性養老金。今後“中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爲使“中人”待遇不降低和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新辦法特別設立了從2006到2010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中人”將分別根據不同退休年份,實行發放補貼、控制增幅和差額補齊三項過渡政策,以保障新老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平衡。過渡期將於2011年結束,過渡期結束後,將統一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實現新老辦法的接軌。
新、老計發辦法中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不同
老辦法以職工退休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發基礎養老金,與本人繳費情況沒有直接聯繫。
新辦法“中人”和“新人”都以“全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計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看出,計發基數有兩個變化,一是由“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改爲“全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顯然“全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要高於“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這一變化直接表現爲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提高。二是在計發基數中,引入了“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這一參數的引入,改變了老辦法中基礎養老金與本人繳費多少無關的弊端。新的計發辦法將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與1993年實行個人繳費後職工的實際繳費水平,共同作爲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這樣既照顧了老企業職工利益,又體現了養老保險的公平性。並充分體現了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了個人效率,形成了個人繳費水平越高,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就越高的激勵機制。
新辦法調整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
繳費滿15年是參保職工退休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基本條件。按照老辦法,參保職工只要繳費滿15年,其基礎養老金就可以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繳費年限再多,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也不再增加。沒有體現個人繳費年限與待遇相掛鉤,忽略了個人的“效率”貢獻。
新辦法對“中人”和“新人”的基礎養老金計發,實行“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發比例上不封頂的新政策,職工繳費年限越長,計發比例越高。如:繳費年限15年的,按15%計發,繳費年限30年的,按30%計發,以此類推。此項政策將基礎養老金待遇與職工本人繳費年限緊密掛鉤,職工繳費年限越長,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就越高。新辦法在兼顧“公平”中突出了個人的“效率”,真正體現了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應,繳費與待遇相掛鉤,和享受養老待遇待遇的公平公正。按照新辦法的計發的養老金,對堅持正常繳費的“中人”和“新人”非常有利。
新辦法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時間長短做出大調整
按照老辦法,無論退休時間(年齡)早晚,個人賬戶養老金都以10年(120個月)均分,每月發給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
新辦法對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做了較大調整。按照新辦法,“中人”和“新人”退休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數額多少不在按10年120個月均分,而要根據退休時的年齡差異,按照不同的月數計發。
按照《實施意見》中新的計發辦法,如:45歲退休的,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數額,要用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216個月。50歲退休的,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數額,要用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95個月,60歲退休的,用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僅除以139個月。由此可見,個人賬戶養老金將隨職工個人退休時間早晚發生變化,退休越早,計發月數越多,個人賬戶養老金越低。
隨職工退休時間的錯後,計發月數逐漸遞減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新辦法,對提前退休人員不利。進一步說,退休時,每位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是一個固定值(相當與分子),按照新計發辦法,退休時間越早,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就越多(相當於分母越大),個人賬戶養老金就越少(相當於比值)。由此,可以看出,新辦法鼓勵職工到齡退休,儘量延長繳費年限,增加個人賬戶儲存額,減少個人賬戶計發月數,以提高養老金的整體水平。
新辦法爲“中人”設立的過渡性養老金
彌補“中人”個人賬戶積累少的不足
按照新辦法的規定,“中人”的養老保險待遇是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一樣,這樣“中人”的養老金就由將由三部分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爲:以本人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1997年12月31日以前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即:過渡性養老金=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繳費年限×1%。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按照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部平均工資指數標準算出來的。職工本人歷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是本人的實際繳費基數。
對“中人”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充分考慮到了“中人”個人賬戶歷史積累少的現實,以過渡性養老金來彌補“中人”的這一問題,以保障“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
新辦法對“中人”特別設立五年過渡期
確保新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平穩銜接
據介紹,今後幾年,隨着本市經濟發展,本市在崗職工工資將逐年提高。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的新計發辦法,對全市2006年至2010年達到退休條件的39.8萬參保人員,逐一進行了詳細的待遇水平測算。從測算結果比對中看出,按照新辦法,職工退休越晚,增加的養老金就越多,激勵機制表現的就愈加明顯。同時,通過測算還發現,新計發辦法的實施,在今後幾年,將使本市養老金待遇總體水平出現凸增現象,這樣必將造成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不平衡,從而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這種情況不符合國務院對本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堅持新老待遇平穩銜接的基本原則要求。爲此,本市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的要求,特別設立了從今年至2010年的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施過渡調整政策,通過過渡期的過渡待遇調整,保障新老退休人員待遇的平穩過渡,新老計發辦法的平穩銜接,維護養老保險待遇上的社會公平,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和可持續發展。
平衡“中人”待遇,過渡期內實施三種調整政策
新辦法實施後,“中人”養老金由老辦法的四部分變爲三部分,取消了原125元補貼,勢必對新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帶來一定影響。爲此,《實施意見》規定,對在五年過渡期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中人”,按照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同年度,以五年逐步遞減的方式再增發一部分補貼,逐步消化因取消125元補貼給新退休的“中人”帶來的影響。
在嚴格測算的基礎上,新辦法給出了過渡期期間補貼的具體數額。具體是,今年退休的“中人”每月發給104元補貼;2007年退休的,每月發給83元補貼;2008年退休的,每月發給62元補貼;2009年退休的,每月發給41元補貼;2010年退休的,每月發給20元補貼。這就是過渡期內“消化補貼”的過渡政策。
第二個過渡政策是控制增幅政策。消化補貼後,對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仍高於老辦法的,對超過部分,將採取從2006年至2010年,逐年遞增,按比例發放的辦法逐步消化。《實施辦法》規定,今年退休的,發給超過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30%;2008年退休的發給50%;2009年退休的發給70%;2010年退休的發給90%。這樣,通過控制增幅的過渡政策,來減緩因新老辦法不同,在養老金待遇計發上的差距振盪,保障新老待遇的基本平衡,保障社會穩定。
第三個過渡政策是補齊差額政策。《實施辦法》規定,新辦法實施後退休的“中人”,都要通過新老兩種計發辦法分別計算養老金待遇,並進行待遇比對,確保不能因計發辦法的改變而降低養老待遇。與老辦法相比,凡是待遇減少的,都要補齊到老辦法的待遇水平。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測算,從今年至2010年,在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中,有極少部分繳費年限短、繳費水平低的人員,將出現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問題。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對因新老計發辦法不同,而出現的極少數養老金減少的個例,將予以補齊到按老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待遇水平,確保養老金不降低。
按照本市《實施辦法》規定,過渡期將於2011年結束。過渡期結束後,將統一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在五年過渡期內發放補貼、控制增幅和差額補齊三項過渡政策將不再執行。
新辦法規定:特崗不再折算繳費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減發待遇
間斷繳費不再降低基數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從今年起,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人員、國家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國有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辦理提前退休時,不再減發基本養老金。特崗工齡不再折算計發養老金繳費年限。以上兩種情況一律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退休時,同樣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不在降低計發基數。
按照老辦法規定,對因病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員,每提前退休1年,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減發2%。改革後的養老金計發新辦法,已經建立了繳費年限與待遇掛鉤緊密聯繫的激勵約束機制,新辦法的激勵約束作用表現在:職工提前退休幾年,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就少幾個百分點,同時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也相應增多,養老金總體水平與其他正常退休職工會拉開距離。因此,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新辦法實施以後,不再對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員減發基本養老金。
調整特崗不再折算繳費年限的目的,是強化養老保險的激勵約束機制,體現對實際工作年限和繳費年限長的職工的社會公平,落實養老保險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的基本原則。因此,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要求,對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工作人員退休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折算的工齡,不再作爲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只與繳費年限掛鉤,不與工齡掛鉤。做這樣的調整,主要是保障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得到提高,維護職工的長遠利益。
《實施意見》規定,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退休時,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計算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按照我市老辦法,對於間斷繳費人員,是以間斷上年和退休上年的社平工資平均值,作爲計發養老金的基數。新的計發辦法,已經將繳費年限與養老金待遇緊密掛鉤,間斷繳費幾年,其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就少幾個百分點。特別是在五年過渡期期間退休的有間斷繳費現象的“中人”,由於間斷繳費的原因,使得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都要相應下降。因此,按照勞動保障部的要求,新辦法實施以後,對間斷繳費人員不再降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介紹,養老保險制度是職工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這次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修訂《條例》、制定《實施意見》和調整計發辦法,主要目的是完善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養老保險待遇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職工在職時多繳費,退休後才能多得養老待遇。維護職工在養老保險分配上的公平公正,確保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不斷提高,保障老有所養,讓退休人員與全體社會成員共同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帶來的實惠。在近期,要加強對養老金計發新辦法的宣傳,通過各種方式讓職工羣衆及時瞭解養老保險新的政策規定。今後,本市將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政策,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實現應保盡保。同時,全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要加強服務,做好新《條例》和新辦法的宣傳、解釋工作。特別是在過渡期間要做好新老辦法待遇計發銜接工作,保障新制度的平穩過度,待遇的平穩銜接。要進一步加強對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的監察、稽覈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應繳盡繳,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爲構建和諧天津做貢獻。
爲了方便職工羣衆瞭解新修訂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實施意見》具體內容,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已經開通專門的養老保險政策查詢系統。市民可通過撥打12333勞動保障諮詢服務電話進行諮詢。
市勞動保障政策諮詢服務中心,也將在近期內舉辦多場養老保險政策講座,用人單位的勞動工資、人力資源等管理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報名參加講座。報名電話: 23339677、23339687 、 81519016、81519014。報名地點:河西區友誼北路與紹興道交口廣銀大廈B座M層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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