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交管局法制辦負責人就新出臺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改和增加了哪些規定作出釋解。
據瞭解,《規定》修改內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突出防範意識和防範責任,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加強交通安全防範,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而對交管部門增加負有交通安全教育指導責任,也是貫徹預防爲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各單位應在交管部門指導下,使交通安全防範責任落實到實處。
二是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規範中介單位。近幾年,隨着機動車的發展和機動車駕駛人羣體的擴展,社會上出現了從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服務性中介機構。因沒有成文性規定規範約束,誰都可以幹這一中介服務,誰都可立個牌子就收人、收車;還採取非法手段強行佔領市場;有的採取欺詐手段收費,有的搞惡性競爭,使從事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服務性中介機構市場處於混亂局面,只收費、不管理、不服務的狀況仍沒有得到解決。爲此,新增了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協助交管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交管局規定條件和佈局要求等規定。
三是對違反《規定》行爲加大了處罰力度。本着既能起到法律意義的懲戒,又符合經濟發展和單位承受能力,將原處罰規定修改爲:對單位違反安全防範責任制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區縣交管部門可分別給予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處1000元罰款;單位交通違法超過年度控制指標,每超過一個指標處200元罰款;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每超一起處500元罰款;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並致人死亡或逃逸,每超一起處1000元罰款;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即客運、貨運、中介單位違反前款第一和第四項規定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這位負責人強調,交管部門是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的主管部門,應幫助各單位搞好安全責任制,做好服務。各區縣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標,區縣交管部門應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交管部門做出書面說明並提出整改意見;區縣交管部門負有責任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市交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處分。一旦管界單位突破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管界交通秩序亂,交通事故多,區縣交管部門應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交管部門做出書面說明並提出整改意見;區縣交管部門有失誤或工作不力負有責任,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市交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