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26日,由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江偉教授主持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專家建議稿”進行第四稿論證。此次修改建議稿在原有民事訴訟法體例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增加了“證據編”明確舉證責任,增加第三審法律審查程序;設立了小額訴訟、公益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債權人代位訴訟、票據訴訟等特殊訴訟程序等,對現行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
江偉教授告訴記者,此次討論後將作最後的修改,並儘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供立法參考。
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立案審查制度
此次修改稿的一個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現行的立案審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訴狀。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江偉說,現行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的不當操作致使一些當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難。而且,從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立案,往往相隔很長一段時間,不能達到快速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訴權的司法效果。在某些基層法院,還存在“抽屜案”情況,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後,並不給當事人書面的證明,而是將起訴狀放起來,等想辦這個案件時,才走立案程序。更有一些法院明確對立案範圍進行限定,如某高級法院下發的內部文件規定,對於集資糾紛、土地糾紛、職工下崗等13類“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的案件暫不受理。爲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訴無門,民怨沸騰。
江偉說:“民事訴權作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權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礙其行使。”爲此,修改稿中設計了立案登記制度,明確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法院應立案登記。法院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
對於這一修改,會上爭論比較大。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會背景複雜,或涉及制度層面,不適合通過法院解決。這種案子會給法院很大壓力,即使接了也很難解決,反而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對此觀點,江偉教授表示不認同。他說,老百姓在現實中遇到問題纔會找法院,而法院是最後的司法救濟途徑,如果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門外,將會導致大量社會問題。因此,法院應該降低門檻,盡力化解老百姓之間的矛盾。
還有一種觀點認爲,法院必須把好立案這一關,必須防止惡意訴訟。對此,有學者認爲,這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解決的,可以在相關規定中加以明確,如訴訟對象不適格、起訴狀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法院可以告知當事人在修改後重新提起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傅鬱林提出,用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立案審查制度,將程序問題和實質問題的審判權完整地交給同一法官(或合議庭)行使,這樣的分離不僅具有現代司法專業化分工的優勢,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當事人在一些法律基本程序問題上的聽審權。但立法在改變立案程序的同時必須確定法院主管民事糾紛的範圍和標準。
建立有條件的三審制
江偉告訴記者,我國目前實行的司法制度是四級(初級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級)兩審(一審和二審)終審制。大量案件的審理在中級法院即告終止。由於終審法院級別低,往往難以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困擾。同時,由於審級較低,一些案件的審判質量也難以保證。爲彌補兩審終審制在審級方面的先天缺陷,審判監督程序被頻繁啓動,導致“終審不終、再審無限”,不僅使法院不堪訟累之苦,而且動搖了法院和法律的權威性,兩審終審制也名存實亡。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碰到法律衝突問題,不同的法律規定有衝突,地方法規與法律有衝突,甚至還有下位法違反和修改上違法的情況。因此,此次建議稿突破性地設計了三審的程序,提出如果認爲第二審判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級直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不是高級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審判級別較高,更有能力統管全局,詮釋法律。違反法律包括,不適用實體法律或者適用實體法律不當,應當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判決未記載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
江偉強調,這一程序是有條件的三審制,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不能理解成“二審終審制改爲三審終審制”,它是在法律“有問題”時,即法律規定相互發生衝突時,才由級別比較高的法院來對法律的衝突進行處理,以達到統一法律適用的目的。
傅鬱林說,目前建立三審程序的呼聲很高,然而一種錯誤的概念認爲三審程序可以取代再審程序。正確的思路是,建立三審程序的目的是使得整個司法結構在技術上安排更合理,從而優化二審程序並強化一審程序功能,從根本上減少司法錯誤,進而減少尋求再審的需要,同時從根本上增加司法信用和司法權威,最終從根本上減少對尋求再審的刺激,而不是替代再審程序。“審級制度即使設定得完美無缺,在實踐中也難以保證不出錯案,所以必須要有審判監督程序。但在設計思路上,再審程序應當成爲極端例外(發生火災)情況下才能啓用的消防通道,而不是日常通行的普通救濟渠道,因此應當嚴格控制再審程序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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