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此次修改稿中的一大亮點是設立了公益訴訟程序。專家建議稿提出,在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的職工爲維護公共利益,可以對實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權、賠償受害人損害的民事訴訟。
江偉說,目前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個人自發爲維護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訴訟,例如一些公民個人訴有關部委案,由於個體力量單薄,往往難以勝訴。在這類訴訟中,往往沒有直接、明確的受害人,它是一種分散性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又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中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大量公益訴訟都以敗訴告終——儘管被告的行爲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並非個人利益,按法律規定普通公民無權起訴。於是,在多數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對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這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爲。爲了充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建議稿裏專門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一章,將民事訴訟法中原有的支持起訴制度改造爲公益訴訟制度。
建議稿專門將國有資產流失列爲“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的公益訴訟。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由於權利的享有者和權利的行使者分離,作爲權利享有者的“國家”無法具體地行使訴訟權利。建議稿還規定,任何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都可提供材料和意見,人民法院不得拒絕。該規定明顯擴大了公益訴訟的社會影響,滿足了公衆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權利。
在建立公益訴訟的問題上,學者們也基本上達成了共識,即認爲針對公益訴訟的特點(沒有利害關係人),應單列程序加以規定,但對於環境污染問題,以及向市場轉型過程中對於國家、集體和公共的利益究竟由誰來監管的問題,大家普遍認爲,這一角色應由檢察機關承擔,但檢察院的角色要有正確的定位。對此,也有人指出,國有資產流失不是公益,而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未能履行責任的問題,因此,主張公益訴訟不能濫用,應僅限於環境污染等公害案件。
許多與會學者認爲,民事訴訟法應避免部門立法,不應將民訴法作爲法院的一個操作規程交給法院來制定,民訴法涉及了廣泛的利益,至少應有法官、學者和律師三方參加。傅鬱林提出,目前在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個很大的羣體——律師,由於律師對當事人有深切的瞭解,當事人在程序中的具體困境也只有律師體會最深,吸收律師參與立法討論,可以傳達當事人的主張與呼聲。她建議律協參加此次立法修改的進程,這樣才能保證修改後的法律對當事人最有利。
傅鬱林最後說,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具有緊迫性,應當早點立項和着手準備,但法律的出臺卻不宜操之過急,應當進行充分準備和論證,以保證一部新法律的成熟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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