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貫徹實施《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新聞發佈會。
《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用水戶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並繳納水費。供水單位應當爲用水戶安裝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其計量結果作爲結算水費的依據。用水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水費。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水費的,按日加收不超過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超過兩個交費週期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停水措施。用水戶足額補交欠費後,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