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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辦案民警提供的『說明材料』 記者 張南 攝
老人醫院『意外』死亡民警說明引死者家屬質疑
老人在醫院死亡,醫療鑒定認為醫院和醫務人員負全責。警方拿出的『法醫鑒定』『唱反調』
2003年12月23日,62歲的趙靜濤因病住進輝南縣人民醫院。2004年1月1日,住在重癥監護室的老人突然『墜床』死亡。家人認為此事蹊蹺,遂要求進行鑒定。兩次醫療事故鑒定後,吉林省醫學會鑒定認為:趙靜濤醫療事故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輝南縣人民醫院及當事醫務人員負完全責任。2005年11月10日趙家人起訴到法院,要求事故責任者賠償30餘萬元。
這起醫療糾紛至今沒有結束,然而又出現了『意外』。今年初,趙家人到輝南縣公安局報案,要追究當事醫生的刑事責任。3月份,負責辦案的預審科辦案民警孔憲貴又拿出一份另一鑒定部門的『法醫檢驗鑒定書』,結論與省醫學會的鑒定完全不同。家屬認為辦案民警向鑒定部門提供了『偽證』。
一份意外的法醫鑒定書
趙靜濤的女兒趙姝曼說,今年2月,她們到輝南縣公安局報案,由經保科調查當事醫生涉嫌醫療事故案,辦案人員調查後,當事醫生被取保候審。而後,此案轉入預審科,由民警孔憲貴辦案。趙姝曼說,3月的一天,孔拿出一份另一鑒定部門的『法醫檢驗鑒定書』,鑒定的結果是:由於趙靜濤死後未進行屍體解剖,故無法確定其真正死亡原因,亦無法確定趙靜濤死亡與當事醫生因果關系。
一個意外的情況說明
趙家認為,如果這個鑒定書可以作為證據被法庭采納,這個結果就和醫療鑒定有極大出入。6月1日,對於當事醫生涉嫌醫療事故案,輝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趙靜濤死亡原因不明,無法確定趙靜濤死亡與當事醫生的因果關系,此案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輝南縣公安局撤回此案。6月6日,公安局將該案撤回。
趙家人到那家鑒定單位詢問。當提到一份至關重要的證據『血糖化驗單』原件失蹤,懷疑現有的是偽造的情況後,鑒定部門領導說,當時他們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不想受理鑒定,但孔憲貴給他們寫了一個『說明』,他們纔給受理的。
趙家人看到了這份『說明』:根據我們偵查、調查了趙靜濤的妻子、兒子、女兒及內分秘科大夫及血糖化驗員證實……認定化驗單是真實的,特此說明。上面有輝南縣公安局和孔憲貴還有一位法醫的名字。
趙姝曼說,這份說明與事實不符,裡面兩次提到調查她家人,其實一次也沒有調查過,她懷疑那張『血糖化驗單』是假的,也對這個鑒定結果表示懷疑。
警方要撤回『說明』
隨後,趙家人找到輝南縣公安局。公安局在9月7日向那家鑒定部門寫了一份『關於撤回委托人「說明」的申請』:2006年3月10日,委托人孔憲貴送檢趙靜濤死亡原因鑒定材料時,鑒定中心認為送檢的多張化驗單不規范,存在爭議,向委托人孔憲貴指出這些不規范與爭議之處,讓孔寫個說明。委托人根據鑒定中心的要求寫了說明,孔憲貴所說的趙靜濤家屬證實材料是指檢察院取的趙靜濤家屬材料,孔憲貴本人未取趙靜濤家屬材料。因此,要求撤回此說明。
鑒定單位回應警方
對於趙家的質疑,司法鑒定單位在9月7日給輝南縣公安局寫了回文:2006年9月7日,你單位提出撤回委托單位委托人孔憲貴『說明』的申請,其申請提出委托人孔憲貴所寫『說明』是不真實的,而司法鑒定中心法臨(2006)鑒字009號『法醫文證審查意見書』系根據送檢醫療材料及偵查材料進行的分析審查意見,而『說明』是證實醫療材料及偵查材料真實性的書面材料,現委托單位(輝南縣公安局)要求撤回其中『說明』材料,故司法鑒定中心法臨(2006)鑒字009號『法醫文證審查意見書』是否撤回請貴單位決定。
當事民警存在一定過錯
記者來到輝南縣公安局了解情況,一工作人員表示,『說明』是在司法鑒定中心要求寫的情況下,孔憲貴個人在鑒定現場寫的,他沒有與公安局及時溝通,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無法證實這份『說明』與鑒定結論是有關系的,所以公安局不能撤回鑒定申請。
目前,趙家還在就此鑒定一事與警方進行溝通。記者試圖向當事民警孔憲貴了解情況,但一直沒有找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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