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蒙古文物局獲悉,12月1日,內蒙古宏基路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路橋公司)將50萬元罰金交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至此,內蒙古自治區首次針對故意損毀長城行爲進行行政處罰的事件劃上句號。
2006年3月,宏基路橋公司在修建興和至豐鎮一級公路工程時,未經申報批准擅自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烏蘭察布市豐鎮隆盛莊明代長城遺址進行施工。文物部門多次派員到施工現場與有關負責人協商,並提出公路繞行、鑽道、架橋的建議,但宏基路橋公司依然繼續施工,致使明長城遺址和3處古村落遺址遭受嚴重破壞。
10月20日,內蒙古文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下達了處以宏基路橋公司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12月1日,宏基路橋公司派人到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如數繳納了50萬元罰金,承認了錯誤。
據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文物處處長王大方介紹,依據文物保護法以及12月1日起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在禁止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取土、取磚等行爲,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施工單位,原發證機關可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事件圓滿解決標誌着保護文物、保護長城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