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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徐德利):車輛被扣事故停車場,車主逾期提車時發現車輛被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日前,河西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按在非營業停車場丟失車輛賠付比例即保險金額的70%賠償原告保險金3.1萬元。
2005年3月1日,韓某爲自己的夏利轎車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同年12月2日,韓某駕駛該夏利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處理被認定爲應負全部責任,車輛被扣押於交管部門事故停車場,扣押期間爲當日至12月17日。2005年12月18日,交管部門將該車放行。據韓某介紹,由於當日取車時發現車身處有多處劃痕,韓某遂找到停車場方進行協商,但未得到滿意答覆,於是當時並未將車取走。今年1月23日,韓某再到該停車場取車時,竟發現汽車被盜了。今年4月,韓某向上述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遭到拒絕。爲此,韓某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償其被盜車輛全部損失的80%,計3.5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汽車是在交管部門扣押期間失竊的,根據雙方共同約定的汽車盜搶損失險第2條第7款規定,車輛在扣押、修理期間被盜竊則不予理賠。
經審理,法院另查明,被盜夏利轎車所停放的事故停車場屬非營業性的停車場。
法院認爲,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之處,該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交納了保險費,享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依約獲得賠付保險金的權利,因此法院對原告主張被告賠付保險金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其主張的比例不當,應予糾正,應按在非營業停車場丟失車輛賠付比例即保險金額的70%進行賠償。被告認爲原告丟失車輛時尚在扣押期內,因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故不予採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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