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個別法官腐敗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爲確保法官隊伍的公正廉潔,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在全省政法系統實行了“廉政保證金”制度。對於這項制度,有人認爲是作秀,有人認爲是創新。那麼--“廉政保證金”:能否保“廉政”?
法官腐敗嚴重危害社會正義
法院是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法官的廉潔與否,歷來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11月1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振漢,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1月15日,包括一位副院長在內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6名法官,因涉嫌徇私枉法、貪污受賄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此後不久,甘肅省一個市法院的5名法官也因腐敗被刑事拘留……一時間,人們的目光再次聚集在司法腐敗問題上。
在河南省,也曾有過法官因腐敗而落馬的案例。
原任安陽縣法院執行庭執行員的謝廷國,曾負責承辦安陽縣水冶信用社申請執行安陽縣鋼管廠貸款糾紛一案。2002年9月,安陽縣鋼管廠被整體拍賣;同年9月16日,謝廷國從拍賣公司取走金額爲13萬元的轉賬支票一張。18日,謝廷國從該款中取出人民幣2萬元,交該案執行費3000元,並償還個人借款1000元,餘款10餘萬元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信用社多次催要無果,後被揭發。2005年,謝廷國以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
曾任湯陰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的索某,在辦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件時,收受被告人家屬所送的酒、飲料以及代金券600元和現金5000元。在開庭審理此案時,索某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不予採信,而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予以採信,結果導致被告人僅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犯徇私枉法罪,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
法官的腐敗行爲,不僅會使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崩潰,更嚴重影響着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信心,其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超過任何腐敗行爲。
那麼,如何預防法官腐敗呢?許多人都在思考和探索。
“廉政保證金”欲阻法官腐敗
如今,在安陽市法院系統,存放着100多萬元特殊的資金,這是全市1142名法官繳納的,被稱爲“廉政保證金”。
“對於如何預防法官腐敗這個問題,我們中級法院一直在進行探索。後來,經過思考和論證,我們決定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11月29日上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兼紀檢組組長李銀拴說。
實行這項制度,在全省政法系統,安陽市中級法院還是首家。
在該院,記者見到了已於20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若干規定》。根據該規定:
“每個法官每年拿出1000元工資作爲保證金,法院拿出與保證金相等的自籌資金作爲獎勵資金;年度內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將其上年度保證金轉入下年度,作爲下年度的保證金,同時給予與保證金同等數額的獎勵。”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黨、政紀處分的,扣除本人全部保證金;因廉潔問題,被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的,扣除本人50%的保證金。”
“凡省高院、市紀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等領導機關批轉的羣衆來信,只要有反映幹警廉潔自律方面問題的,每一件次扣除其本人20%的保證金。因態度不好、作風拖拉、接受吃請、超審限、不作爲等問題,被當事人(來信、來訪、來電)舉報的,每一次扣除其本人10%的保證金。”
“廉政保證金每五年兌現一次。凡當年被全部扣除保證金的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予獎勵。同時,幹警因違反廉政建設規定受到黨、政紀處分的,扣除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當年保證金的60%,扣除部門副職當年保證金的50%,扣除主管院領導當年保證金的40%。黨組成員違反黨風廉政規定受到黨、政紀處分的,扣除院長當年的全部保證金……”
“目前,全市9個縣區院都實行了這項制度。”李銀拴說。
“廉政保證金”,能保“廉政”嗎?
事實上,爲約束法官的行爲,河南省許多法院都在進行着探索。繼安陽市中級法院之後,南陽市中級法院也實行了“廉政保證金”制度。
桐柏縣法院的王立申認爲,腐敗的成本和風險過低,直接導致國家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現象屢禁不止。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可以對廉政者從經濟上予以鼓勵,對違紀者除給予黨、政紀處分外,還要從經濟上予以處罰,提高腐敗的經濟成本。應當說,這是一種符合經濟學及社會心理學原理的科學約束機制。“廉政保證金”雖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杜絕某些人員的腐敗,但能阻止不少人的妄動。
賈林(應當事人要求,特使用化名)是安陽市中級法院的一名法官,今年,他先後3次被羣衆舉報。儘管安陽市中級法院通過調查沒有查實什麼問題,但該院還是按照規定從其1000元“廉政保證金”中扣除了300元。
今年初以來,安陽市中級法院先後有4名法官受到黨、政紀處分,他們的“廉政保證金”全部被扣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位被扣除保證金的法官不好意思地說:“關鍵不在於扣錢多少,而是覺得很丟人,以後再也不敢有違紀行爲了!”
看着違紀法官的“廉政保證金”被扣除以及名單被公佈,許多法官受到了震動。
談及“廉政保證金”,安陽市中級法院研究室主任張建新感慨頗深:“將法官的廉潔與否與經濟利益掛鉤,會在無形中約束我們的行爲,時刻提醒我們要廉潔自律!”
目前,安陽市中級法院的做法已引起省高級法院的關注。
作秀,還是創新?
“我認爲這種做法意義不大,有些作秀成分。”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檢察官學院的王光輝對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說,假如一個法官違法接受了他人的5萬元錢,如果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使扣除他的1000元保證金,他得到的還很多,這不足以制約法官的腐敗行爲,這種做法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省消防總隊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嵐則持相反的看法。她認爲,這是一種創新,其意義在於通過建立與法官個人經濟利益緊密聯繫的獎懲機制,增強法官的廉潔意識,讓法官時刻繃緊“廉政”這根弦。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說:“1000元的保證金,數額太小,應該再大一些;對違紀法官,要通過罰一次觸動他的一生。這樣,‘廉政保證金’制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兼紀檢組組長李銀拴對此解釋說:“‘廉政保證金’是約束法官的一種形式,我們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想從制度上約束法官的行爲,並通過這個形式來確立一種廉潔的導向。一個法官只要不出問題,每年就會得到1000元的獎勵,5年下來就是5000元;如果出了問題,就要扣除他的保證金,扣除的數額儘管不大,但他經濟上不沾光,政治上也很丟人,而很多法官又非常注重面子。”
有人指出,這項制度還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怎樣保證最後受到獎勵的法官都是廉潔的?等等。李銀拴對此表示,他們會在以後的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這項制度。
“‘廉政保證金’制度到底有沒有作用、作用有多大?如果現在下結論還爲時過早,我們只能在實踐中觀察。但有一點,‘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出現,無疑是一種探索,而探索本身就值得尊重!”省農業銀行辦公室的許華民對此評價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