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日),上海市文化娛樂業協會就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召開了“呼籲儘快健全收費機制”的新聞發佈會,並正式向全市文化娛樂經營單位下發繳費通知,開始收取2006年度音樂著作權即卡拉OK詞曲部分的使用費。
26家經營單位已繳納39萬餘元使用費
協會副祕書長朱南介紹,此次收費標準的依據是2001年該協會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代收協議》。收費的範圍包括全市卡拉OK、交誼舞廳、音樂餐廳、音樂茶座、迪斯科舞廳等文化娛樂經營單位。
朱南說,收費標準是在《協議》簽訂時約定的,從當年起使用費每年遞增30%。在繳費通知中,記者看到,今年的標準是,一般卡拉OK廳、音樂餐廳按每個場所1782元/年收;卡拉OK包房按包房個數計費,其中包房數在20間以下的年繳費4456元;20-50間繳8019元;50-80間繳13367元;80間以上繳22278元。
據該協會介紹,截至昨天下午,本市的錢櫃、好樂迪、金碧輝煌、麒麟等26家經營單位已繳納了39萬餘元的使用費。而全市19個區縣中,已經有17個區縣行業協會分支機構的構架全部完成,通過這些機構,行業協會幾乎向全市所有文化娛樂經營單位發出繳費通知,該收費將持續到明年2月28日。據瞭解,前面一次的繳費,全市共有上百家主要KTV企業通過市文化娛樂業協會向中國音著協繳納了音樂著作權使用費。
國內公司無權爲境外唱片公司代理著作權
11月29日,一些公司發佈《音像作品權利人共同申明》,表示有幾家國內公司有分別代理十幾家境外唱片公司和機構的權利。
對此,該協會認爲,在目前卡拉OK使用的歌庫中有相當部分來自境外唱片公司。這些唱片公司在國內要主張他們的權利,必須通過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這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因此,國內經營公司無權爲境外唱片公司代理行使著作權。
境外唱片公司應按上述規定與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相互代表協議,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進行集體管理活動。
要求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
該協會在昨天會上表示,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第24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該系統應該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權利人和使用者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諮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覆。
朱南表示,目前並不清楚現在具有合法資質的收費主體和籌建中的收費主體,是否已經建立了這樣的“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我們希望能儘快使用權利信息查詢系統,這樣才能讓我們明白交費,明白使用。”
儘早建成點擊率統計系統
“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是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通過公平協商解決,應當承認,協商會有一個過程。”該協會指出,著作權屬私權,卡拉OK版權使用費不是政府行爲,而屬於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爲讓使用費收取標準公平、合法、合理,在權利人和使用者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該協會建議,國家版權局在協調和平衡過程中組建由版權主管部門、權利人、使用者、消費者、專家、物價部門、稅務部門共同組成一個收費價格協調機構,進行監管。
昨天的繳費通知仍沿用了原來按面積或包房規模計算的方法。對此,協會表示,這是因爲目前KTV企業使用的點歌系統無法完成歌曲使用統計。該協會表示,有關部門目前正在部分城市試運行以點擊率統計的使用數據系統,依據“誰使用誰付費,不使用不付費,多使用多付費”的合理原則,該系統一旦正式運用,將使權利人和使用者的權益都能得到保護。
◇相關鏈接:圖像使用費無處可繳
“目前的實際情況是,至今我國還沒有一個健全的、能涵蓋詞曲和圖像權的收費機制和組織。”上海市文化娛樂業協會昨天表示,目前的收費仍只是就詞曲的使用費,而不包括圖像。
早在2004年,協會就向著作權管理部門提出繳納圖像權使用費的問題,但至今無處可繳,“我們根本沒有惡意侵權的故意!”該協會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公司就此向KTV企業提出訴訟,只能是兩敗俱傷。2003年以來的訴訟,起訴方花費了大量人力財力,但最終並沒有取得訴求的高額賠償,而與此同時,衆多KTV企業的正常經營卻受到了巨大沖擊。“我們並不主張通過打官司解決繳費問題,訴訟應該是在有了健全的收費機制,權利人和使用者商定好價格仍然拒不繳費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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