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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卡拉OK的新規定將改變這個行業的利益分配格局
卡拉OK版權費引發的爭議已呈沸沸揚揚之勢,爭論各方各說各話,但有一點是相通的,即雙方都認為營業場所使用音像作品應依法交納版權費,這就是解決問題的基礎,也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治國原則的。既然如此,就應當把這個問題納入法制軌道進行研究和解決。
從法制角度看,當前的卡拉OK版權費收費主體當屬誰家?事件焦點中的相關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權局、中國音像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難免讓人有『亂花漸欲迷人眼』之惑,何況文化部和版權局還出臺了各自不同的收費辦法和標准。但是,依法制的原則來看,無論是文化部還是版權局,都是政府部門,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誰過多地參與到這場收費之爭中,似乎都欠妥當。至於幾個協會包括尚在籌備的,是否應該在商定一個收費主體之後,再開始面向市場收費呢?當然,有的問題是無法回避的,比如,既然中國音像協會有收費的資格,為何還要再成立一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從法制角度看,收費辦法和標准也是值得探討的。從媒體報道來看,目前所謂的按照包間個數收費還是以點擊率收費、一個包間每天該收12元還是1元,誰都沒有對依據說出個所以然來,這是產生混亂的一個根源。與此相關的還有收費辦法由誰設計、誰來確定以及所收費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地分配等等,也應該遵循法制原則、法律的規定,給公眾一個交代。
從法制角度看,相關收費標准應經過聽證的程序。有關方面對目前的收費辦法和標准未經聽證作出的解釋是,現行的收費聽證規定中不包括卡拉OK版權費,這恐怕難以服眾,因為法律規定也好,規章制度也罷,往往是在問題出現後制訂和完善的。既然對一項收費是否需要聽證沒有規定,那麼補補課也不能就說是多此一舉。
從法制角度看,卡拉OK收費之爭,是公眾對政府行為和社會事務的關注與參與度提高的結果,是一種進步,但無論哪一方都不該僅僅站在各自的立場上說話,而應該讓所有的思考、分析、爭論都回到法制軌道上來。只有這樣,纔能有利於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乃至社會的和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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